证券代码:605069 证券简称:正和生态 公告编号:2023-061
北京正和恒基滨水生态环境治理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拟变更公司经营范围并修订《公司章程》的公
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 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北京正和恒基滨水生态环境治理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 2023 年12月13日召开了第四届董事会第十八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变更公司经营范围并修订 <公司章程> 的议案》。根据公司业务实际发展需要,结合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全面落实经营范围登记规范化的要求,同时为进一步完善公司治理,落实独立董事制度改革相关要求,拟对经营范围进行相应变更,对《公司章程》中的部分条款进行相应修订。现将相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 拟变更公司经营范围情况
根据公司业务实际发展需要,同时结合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全面落实经营范围登记规范化的要求,拟变更公司经营范围。变更前后经营范围对照如下:
变更前 | 变更后 |
环境治理;水污染治理;生态修复;水 土保持技术开发;环境监测;工程勘察 设计;规划管理;专业承包;城市园林 绿化;工程和技术研究与试验发展;技 术开发、技术推广、技术转让、技术咨 询、技术服务、技术培训(不得面向全 国招生);经济信息咨询;销售花、草 及观赏植物、植物幼苗。 | 一、拟新增(因业务实际发展需要) 机械设备租赁;海洋环境服务;碳减 排、碳转化、碳捕捉、碳封存技术研发; 海洋环境监测与探测装备销售; 二、拟变更词条(市场监管部门自2021 年 4月 1日起在全国范围内全面开展 经营范围登记规范化工作要求) 环境应急治理服务;水环境污染防治 服务;水污染治理;生态恢复及生态保 护服务;水利相关咨询服务;生态资源 监测;环境保护监测;环境监测专用仪 器仪表销售;生态环境监测及检测仪 器仪表销售;建设工程设计;规划设计 |
管理;建设工程施工(需后置许可); 园林绿化工程施工;工程和技术研究 与试验发展;技术服务、技术开发、技 术咨询、技术交流、技术转让、技术推 广;信息咨询服务(不含许可类信息咨 询服务);园艺产品销售;林木种子生 产经营(需后置许可); |
二、 拟变更《公司章程》情况
为进一步完善公司治理,落实独立董事制度改革相关要求,根据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规范运作》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并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及业务发展需要,现对《公司章程》中的部分条款进行相应修订。具体修订内容如下:
修订前 | 修订后 |
第十四条 公司的经营范围:环境治 理;水污染治理;生态修复;水土保持 技术开发;环境监测;工程勘察设计; 规划管理;专业承包;城市园林绿化; 工程和技术研究与试验发展;技术开 发、技术推广、技术转让、技术咨询、 技术服务、技术培训(不得面向全国招 生);经济信息咨询;销售花、草及观 赏植物、植物幼苗。 | 第十四条 公司的经营范围:环境应急 治理服务;水环境污染防治服务;水污 染治理;生态恢复及生态保护服务;水 利相关咨询服务;生态资源监测;环境 保护监测;环境监测专用仪器仪表销 售;生态环境监测及检测仪器仪表销 售;建设工程设计;规划设计管理;建 设工程施工(需后置许可);园林绿化 工程施工;工程和技术研究与试验发 展;技术服务、技术开发、技术咨询、 技术交流、技术转让、技术推广;信息 咨询服务(不含许可类信息咨询服 务);园艺产品销售;林木种子生产经 营(需后置许可);机械设备租赁;海 洋环境服务;碳减排、碳转化、碳捕捉、 碳封存技术研发;海洋环境监测与探 测装备销售。 |
第四十一条 股东大会是公司的权力 机构,依法行使下列职权: (一)决定公司经营方针和投资计划; (二)选举和更换非由职工代表担任 的董事、监事,决定有关董事、监事的 报酬事项; (三)审议批准董事会的报告; (四)审议批准监事会的报告; (五)审议批准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 | 第四十一条 股东大会是公司的权力 机构,依法行使下列职权: (一)决定公司经营方针和投资计划; (二)选举和更换非由职工代表担任 的董事、监事,决定有关董事、监事的 报酬事项; (三)审议批准董事会的报告; (四)审议批准监事会的报告; (五)审议批准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 |
方案、决算方案; (六)审议批准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 和弥补亏损方案; (七)对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 作出决议; (八)对发行公司债券作出决议; (九)对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清算 或者变更公司形式作出决议; (十)修改本章程; (十一)对公司聘用、解聘会计师事务 所作出决议; (十二)审议批准第四十六条规定的 担保事项; (十三)审议公司在一年内购买、出售 重大资产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 资产30%的事项; (十四)审议批准变更募集资金用途 事项; (十五)审议股权激励计划和员工持 股计划; (十六)审议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 章或本章程规定应当由股东大会决定 的其他事项。 上述股东大会的职权,不得通过授权 的形式由董事会或其他机构和个人代 为行使。 | 方案、决算方案; (六)审议批准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 和弥补亏损方案; (七)对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 作出决议; (八)对发行公司债券作出决议; (九)对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清算 或者变更公司形式作出决议; (十)修改本章程; (十一)对公司聘用、解聘会计师事务 所作出决议; (十二)审议批准第四十三条规定的 重大交易事项; (十三)审议批准第四十六条规定的 担保事项; (十四)审议批准第四十七条规定的 财务资助事项; (十五)审议公司在一年内购买、出售 重大资产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 资产30%的事项; (十六)审议批准变更募集资金用途 事项; (十七)审议股权激励计划和员工持 股计划; (十八)审议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 章或本章程规定应当由股东大会决定 的其他事项。 上述股东大会的职权,不得通过授权 的形式由董事会或其他机构和个人代 为行使。 |
第四十八条 除公司提供担保,公司与 关联人发生的交易金额(包括承担的 债务和费用)在 3,000万元以上,且 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 5%以上的关联交易,应当按照《上海证 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的规定披露 审计报告或者评估报告,并将该交易 提交股东大会审议。但是,与日常经营 相关的关联交易可以不进行审计或者 评估。 | 第四十八条 除公司提供担保、财务资 助外,公司与关联人发生的交易金额 (包括承担的债务和费用)在3,000万 元以上,且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 资产绝对值 5%以上的关联交易,应当 按照《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 的规定披露审计报告或者评估报告, 并将该交易提交股东大会审议。但是, 与日常经营相关的关联交易可以不进 行审计或者评估。 |
第八十四条 下列事项由股东大会以 特别决议通过: (二)公司的分立、合并、解散和清 算; | 第八十四条 下列事项由股东大会以 特别决议通过: …… (二)公司的分立、分拆、合并、解散 |
和清算; …… | |
第八十五条 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 以其所代表的有表决权的股份数额行 使表决权,每一股份享有一票表决权。 股东大会审议影响中小投资者利益的 重大事项时,对中小投资者表决应当 单独计票。单独计票结果应当及时公 开披露。 前款所称影响中小投资者利益的重大 事项是指应当由独立董事发表独立意 见的事项,前述中小投资者为单独或 者合计持有公司股份低于 5%(不含) 股份的股东。 | 第八十五条 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 以其所代表的有表决权的股份数额行 使表决权,每一股份享有一票表决权。 股东大会审议影响中小投资者利益的 重大事项时,对中小投资者表决应当 单独计票。单独计票结果应当及时公 开披露。 前款所称影响中小投资者利益的重大 事项是指应当由独立董事发表独立意 见的事项,前述中小投资者为除公司 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单独或 者合计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以 外的其他股东。 …… |
第八十九条 股东大会就选举董事、监 事进行表决时,根据本章程的规定或 者股东大会的决议,可以实行累积投 票制。单一股东及其一致行动人拥有 权益的股份比例在百分之三十及以上 的公司,应当采用累积投票制。 前款所称累积投票制是指股东大会选 举董事或者监事时,每一股份拥有与 应选董事或者监事人数相同的表决 权,股东拥有的表决权可以集中使用。 每位股东所投的董事或监事选票数不 得超过其拥有董事或监事选票数的最 高限额,所投的候选董事或监事人数 不能超过应选董事或监事人数。 投票股东必须在一张选票上注明其所 持公司股份数,并在其选举的每名董 事或监事后标出其所使用的表决权数 目(或称选票数) 公司应在选举两名及以上董事或者监 事时实行累积投票制度。股东大会以 累积投票方式选举董事的,独立董事 和非独立董事的表决应当分别进行。 | 第八十九条 股东大会就选举董事、监 事进行表决时,根据本章程的规定或 者股东大会的决议,可以实行累积投 票制。单一股东及其一致行动人拥有 权益的股份比例在百分之三十及以上 的公司,应当采用累积投票制。 前款所称累积投票制是指股东大会选 举董事或者监事时,每一股份拥有与 应选董事或者监事人数相同的表决 权,股东拥有的表决权可以集中使用。 如采用累积投票制的,其规则如下: (一)投票方式 1、每位股东所投的董事或监事选票数 不得超过其拥有董事或监事选票数的 最高限额,所投的候选董事或监事人 数不能超过应选董事或监事人数。 2、在执行累积投票时,投票股东必须 在一张选票上注明其所持公司股份 数,并在其选举的每名董事或监事后 标出其所使用的表决权数目(或称选 票数)。 3、如果选票上该股东使用的选票数总 数超过了其实际拥有的表决权总数, 则按以下情形处理:该股东的表决权 只集中选举一位候选人的,按该股东 所实际拥有的表决权计算;该股东分 散投向数位候选人的,计票人员应向 该股东指出,并要求其重新确认分配 |
到每一候选人身上的表决权数额,直 至其所投出的表决权总数不大于其所 拥有的表决权为止。如计票人员指出 后,该股东仍不重新确认的,则该股东 所投的全部选票作废,视为弃权。若所 投的候选董事或监事人数超过应选董 事或监事人数,该股东所有选票也将 视为弃权。如果选票上该股东使用的 选票总数小于或等于其合法拥有的有 效选票数,该选票有效,差额部分视为 放弃表决权。 4、表决完毕后,由股东大会监票人当 场清点票数,并公布每个董事或监事 候选人的得票情况,依照董事或监事 候选人所得票数多少,决定董事或监 事人选。 (二)累积投票制票数计算方法: 1、公司股东大会对董事或监事候选人 进行表决时,每位股东持有的有表决 权的股份数乘以本次股东大会选举董 事或监事人数之积,即为该股东本次 累积表决票数。 2、股东大会进行多轮选举时,应根据 每轮选举应当选举董事或监事人数重 新计算股东累积表决票数。 3、公司董事会秘书应当在每轮累积投 票表决前,宣布每位股东的累积表决 票数,任何股东、公司独立董事、公司 监事、本次股东大会监票人或见证律 师对宣布结果有异议时,应立即进行 核对。 公司应在选举两名及以上董事或者监 事时实行累积投票制度。股东大会以 累积投票方式选举董事的,独立董事 和非独立董事的表决应当分别进行。 | |
第一百一十八条 公司除本章程第四 十六条规定以外的对外担保事项由董 事会审议决定。 董事会审议对外担保事项时,除应当 经全体董事的过半数通过外,还应当 经出席董事会会议的 2/3以上董事审 议通过。 | 第一百一十八条 公司除本章程第四 十六条规定以外的对外担保事项及除 第四十七条规定以外的财务资助事项 由董事会审议决定。 董事会审议对外担保及财务资助事项 时,除应当经全体董事的过半数通过 外,还应当经出席董事会会议的2/3以 上董事审议通过。 |
第一百一十九条 除公司提供担保,公 | 第一百一十九条 除公司提供担保、财 |
司与关联自然人发生的交易金额(包 括承担的债务和费用)在30万元以上, 以及公司与关联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发生的交易金额(包括承担的债务和 费用)在 300万元以上且占公司最近 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 0.5%以上的 交易,由董事会审议决定。 | 务资助外,公司与关联自然人发生的 交易金额(包括承担的债务和费用)在 30万元以上,以及公司与关联法人(或 者其他组织)发生的交易金额(包括承 担的债务和费用)在 300万元以上且 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 0.5%以上的交易,由董事会审议决定。 |
第一百五十五条 公司设监事会。监事 会由 5名监事组成,监事会设主席 1 人。监事会主席由全体监事过半数选 举产生。监事会主席召集和主持监事 会会议;监事会主席不能履行职务或 者不履行职务的,由半数以上监事共 同推举一名监事召集和主持监事会会 议。 | 第一百五十五条 公司设监事会。监事 会由3-5名监事组成,监事会设主席1 人。监事会主席由全体监事过半数选 举产生。监事会主席召集和主持监事 会会议;监事会主席不能履行职务或 者不履行职务的,由半数以上监事共 同推举一名监事召集和主持监事会会 议。 |
特此公告。
北京正和恒基滨水生态环境治理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3年12月1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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