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标题:汇绿生态: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实施细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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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实施细则
1. 总则
1.1 为强化董事会决策功能,做到事前审计、专业审计,确保董事会对经理层的有效监督,完善公司治理结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公司章程》等规定,公司特设立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并制定本实施细则。
1.2 董事会审计委员会是董事会按照股东大会决议设立的专门工作机构;主要负责公司内、外部审计的沟通、监督和核查工作。
2. 人员组成
2.1 审计委员会由三名成员组成,审计委员会成员应当为不在公司担任高级管理人员的董事,且独立董事应过半数,审计委员会中至少有一名独立董事为会计专业人士。
2.2 审计委员会委员由董事长、二分之一以上独立董事或者全体董事的三分之一以上(包括三分之一)提名,并由董事会选举产生。
2.3 审计委员会设主任委员(召集人)一名,由独立董事中的会计专业人士担任,负责主持委员会工作;主任委员在委员内选举,并报请董事会批准产生。
2.4 审计委员会任期与董事会一致,委员任期届满,连选可以连任。期间如有委员不再担任公司董事职务,自动失去委员资格,并由委员会根据上述规定补足委员人数。
2.5 审计委员会日常工作的联络、会议组织和决议落实等事宜由董事会秘书负责。
3. 职责权限
3.1 董事会审计委员会负责审核公司财务信息及其披露、监督及评估内外部审计工作和内部控制,下列事项应当经审计委员会全体成员过半数同意后,提交董事会审议:
3.1.1 披露财务会计报告及定期报告中的财务信息、内部控制评价报告; 3.1.2 聘用或者解聘承办公司审计业务的会计师事务所;
3.1.3 聘任或者解聘公司财务负责人;
3.1.4 因会计准则变更以外的原因作出会计政策、会计估计变更或者重大会计差错更正;
3.1.5 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和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事项; 3.2 审计委员会对董事会负责,委员会的提案提交董事会审议决定。审计委员会应配合监事会的审计活动。
4. 决策程序
4.1 审计工作组负责做好审计委员会决策的前期准备工作,提供公司有关书面资料:
4.1.1 公司相关财务报告;
4.1.2 内外部审计机构的工作报告;
4.1.3 外部审计合同及相关工作报告;
4.1.4 公司对外披露信息情况;
4.1.5 公司重大关联交易审计报告;
4.1.6 其他相关事宜。
4.2 审计委员会会议对工作小组提供的报告进行评议,并将相关材料呈报董事会讨论,主要包括:
4.2.1 外部审计机构工作评价,外部审计机构的聘请及更换;
4.2.2 公司内部审计制度是否得到有效实施,公司财务报告是否全面真实; 4.2.3 公司对外披露的财务报告等信息是否客观真实,公司重大关联交易是否合乎相关法律法规;
4.2.4 公司财务部门、审计部门包括其负责人的工作评价;
4.2.5 其他相关事宜。
5. 议事规则
5.1 审计委员会会议分为例会和临时会议。审计委员会每季度至少召开一次会议,两名及以上成员提议,或者召集人认为有必要时,可以召开临时会议。
5.2 审计委员会会议由审计委员会主任委员负责召集,主任委员因故不能履行职务时,由主任委员指定的其他委员召集;主任委员也未指定人选的,由审计委员会的其他一名委员(独立董事)召集。
5.3 临时会议由审计委员会委员提议召开。例会应于会议召开前5日通知全体委员,临时会议应于会议召开前3日(不包括开会当日)通知全体委员。
5.4 审计委员会会议应由三分之二以上的委员出席方可举行;每一名委员有一票的表决权;会议做出的决议,必须经全体委员的过半数通过。
5.5 审计委员会会议表决方式为举手表决或投票表决;临时会议可以采取通讯表决的方式召开。
5.6 审计成员可列席审计委员会会议,必要时亦可邀请公司董事、监事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列席会议。
5.7 如有必要,审计委员会可以聘请中介机构为其决策提供专业意见,费用由公司支付。
5.8 审计委员会会议讨论与委员会成员有关联关系的议题时,该关联委员应回避。
该审计委员会会议由过半数的无关联关系委员出席即可举行,会议所作决议须经
无关联关系的委员过半数通过;若出席会议的无关联委员人数不足审计委员会无关联委员总数的二分之一时,应将该事项提交董事会审议。
5.9 审计委员会会议的召开程序、表决方式和会议通过的议案必须遵循有关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及本办法的规定。
5.10 审计委员会会议应当有记录,出席会议的委员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会议记录由公司董事会秘书保存,保存期限不少于十年。
5.11 审计委员会会议通过的议案及表决结果,应以书面形式报公司董事会。
5.12 出席会议的委员均对会议所议事项有保密义务,不得擅自披露有关信息。
6. 附则
6.1 本实施细则自董事会决议通过之日起实施。
6.2 本条实施细则未尽事宜,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本细则如与国家颁布的法律、法规或经合法程序修改后的公司章程相抵触时,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并立即修订,报董事会审议通过。
6.3 本细则解释权归属公司董事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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