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商报・读创客户端驻京记者 宋华
中央财经大学中国互联网经济研究院与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12月9日共同发布的《数字金融蓝皮书:中国数字金融创新发展报告(2023)》指出警示,随着大型科技平台对金融业务介入程度加深,仍存在金融业务边界模糊风险,监管须跟上。同时,科技应用可能加剧金融消费者弱势地位及信息不对称。
大型科技平台仍存在金融业务边界模糊风险
蓝皮书指出,数字经济时代,新模式、新业态等错综复杂。尽管近年来“金融的归金融,科技的归科技”等管理原则愈加凸显,但不可否认的是,在市场经营环境越发开放的大背景下,此类边界却依旧存有模糊地带,可能带来监管真空。
一是大型科技平台对金融业务的介入程度逐步加深,借助其在互联网渠道多年累积的平台资源优势及客户流量优势,收购不同类型的金融牌照并介入民营银行、消费金融公司、第三方支付公司、网络小贷、互联网保险等持牌金融业务。在此过程中如何厘清金融业务与科技业务,如何在财报中区分金融收入与科技收入仍有待明晰。
近年来,我国逐步建立起了金融控股公司相关的管理框架,由各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对前述金融控股公司所控股的金融机构进行监管。截至2022年底,仅有中信金控、北京金控、招商金控三家获得设立许可,以科技优势见长的大型平台仍有缺席。
二是部分平台对外推出的产品及服务内容仍处于较为模糊的地带,蓝皮书举例,一些不熟悉、不了解“月付”产品使用的金融消费者在科技平台的引导下,被自动选择了“月付”支付。此类行为不仅侵害了金融消费者的选择权,还有可能对其个人征信产生不利影响。蓝皮书认为,从顶层视角来看,更应当关注到披着科技外衣的“金融创新”业务,细化管理举措以及对产品合规性的界定,对于企图打擦边球、侵犯金融消费者权益的企业主体采取措施。
科技应用可能加剧金融消费者弱势地位及信息不对称
蓝皮书指出,近年来,借助数字技术开展金融创新活动呈现加速趋势。数字技术本身无害,但在与具体的金融业务融合之后,也会致使传统金融风险的形成路径、特征及传递模式出现变化。当这种路径传导至末端消费者时,就会使得金融消费者面临的环境风险有所增加。
一是信息不对称导致的金融消费者知情权受损。数字科技的介入使得金融新产品、新模式等层出不穷,而消费者仅凭浅表层的产品信息,难以系统化、立体化地分析和判断产品风险。在互联网、移动互联网渠道利用各种话术对金融消费者实施诱导式宣传,尤其是只强调受益、不提及风险的行为,也加剧了金融产品销售方以及金融消费者之间的信息不对称。蓝皮书以银行理财为例,2022年第三季度以来,一些风险等级为R2的银行理财出现了罕见亏损,尽管市场观点表示这一现象与当期债市表现息息相关,但金融消费者仍难以通过表面信息了解到理财产品的具体投向及每类底层资产的比例和变动情况。
同时,个人信息在网络渠道的过度采集及泄露风险加剧。随着金融行业数字化转型的不断深入,机构的专业化分工趋势也愈加显著,造成了消费者的个人信息不仅停留在金融机构自营的PC网站或App中,而且还会与商务合作伙伴共享,如何与合作伙伴厘清个人信息保护工作等方面的权责仍有待明晰。
此外,数字科技的诞生旨在提升效率和解放人力,能够一定程度上替代传统人工服务,使得客服相关员工人数有所精简,但其服务质量却难以与传统人工比肩,尤其在客户服务、客户运营侧,此类问题更加凸显,如,老年客群在银行线下网点因不会使用智能柜员机而排长队,拨打金融机构官方热线无法接入人工服务等。上述种种问题反映出,科技应用尽管披上了“数字化”“智能化”等外衣,但仍可能加剧金融消费者弱势地位及信息不对称。
审读:乔会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