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标题:川恒股份:独立董事对第三届董事会第三十四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贵州川恒化工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对第三届董事会第三十四次会议相关事项的
独立意见
依据《公司法》《证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有关规定的要求,我们作为贵州川恒化工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独立董事,本着对公司、全体股东负责的态度,基于独立判断的立场,就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三十四次会议的相关事项发表独立意见如下:
一、对《<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预留权益第一个限售期解除限售条件成就的议案》的独立意见
公司实施的《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以下简称《激励计划》)预留权益实际授予的激励对象合计116人,授予的限制性股票合计98.20万股,因一名激励对象在限售期内离职,公司已完成回购注销向其授予的限制性股票0.50万股,预留权益尚未解除限售激励对象合计 115人,尚未解除限售的股份数合计97.70万股。预留权益第一个限售期即将届满,《激励计划》设定的公司业绩考核目标达标完成,经公司人力资源部考核确认预留权益激励对象2022年度履职情况均为优秀,公司及激励对象个人解除限售条件均已成就。
综上,本议案表决程序合法合规,不存在损害公司及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根据《激励计划》对预留权益第一个限售期解限比例的规定及解除限售条件成就情况,本次符合解除限售条件的激励对象为115名,符合解除限售条件的股份为48.85万股。一致同意公司《激励计划》预留权益第一个限售期涉及的115名激励对象,合计48.85万股限制性股票全部解除限售。
(下接签字页)
(本页无正文,为贵州川恒化工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对第三届董事会第三十四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之签字页)
独立董事签字:
闫康平 李双海 陈振华
2023年10月2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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