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标题:摩根全球天然资源混合(QDII)C : 摩根全球天然资源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QDII)招募说明书(更新)
摩根全球天然资源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QDII)
招募说明书(更新)
基金合同生效日期:2012年3月26日
基金管理人:摩根基金管理(中国)有限公司
基金托管人: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重要提示:
1. 基金管理人保证本招募说明书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
2. 本招募说明书经中国证监会核准,但中国证监会对本基金募集的核准,并不表明其对本基金的价值和收益作出实质性判断或保证,也不表明投资于本基金没有风险; 3. 投资有风险,投资人认购(或申购)基金时应当认真阅读本招募说明书; 4. 基金的过往业绩并不预示其未来表现;
5. 基金管理人依照恪尽职守、诚实信用、谨慎勤勉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资产,但不保证基金一定盈利,也不保证最低收益。
6.当本基金持有特定资产且存在或潜在大额赎回申请时,基金管理人履行相应程序后,可以启动侧袋机制,具体详见基金合同和本招募说明书的相关章节。侧袋机制实施期间,基金管理人将对基金简称进行特殊标识,并不办理侧袋账户的申购赎回。请基金份额持有人仔细阅读相关内容并关注本基金启用侧袋机制时的特定风险。
7. 请个人投资者阅读并充分了解《摩根基金管理(中国)有限公司用户隐私政策》(https://www.cifm.com/service/ETguide/rules/201908/t20190822_144519.html),知晓并同意摩根基金管理(中国)有限公司就为您开立基金账户并提供相应基金业务活动之目的及法律法规和监管规定(如反洗钱、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实名制等)的要求,根据上述隐私政策和法律法规和监管规定收集、使用、存储或以其他方式处理您的个人信息,您的个人信息包括个人基本资料、个人身份信息、个人财产信息等信息,其中包括部分敏感个人信息。
如果您不同意我们处理您的相关个人信息,我们将无法为您提供基金账户以及相应的基金业务相关的服务。
对于机构投资者,如涉及提供第三方个人信息的,应当确保个人信息来源合法并且确保管理人处理其个人信息不违反该第三方的授权同意。机构投资者请提醒该第三方阅读《摩根基金管理(中国)有限公司用户隐私政策》,特别地应当根据《个人信息保护法》相关规定告知管理人将如何处理其个人信息,并获得该第三方同意。
8.本招募说明书根据基金合同及托管协议中增设C类份额的相关条款、增加临时基金管理人条款更新了相关章节,并更新了“基金管理人”章节,截止日为2023年9月22日;本招募说明书所载其他内容截止日为2023年4月18日,基金投资组合及基金业绩的数据截止日为2023年3月31日。
二〇二三年九月
目 录
一、绪言 ........................................................................................................................................ 4
二、释义 ........................................................................................................................................ 5
三、风险揭示 ............................................................................................................................... 9
四、基金的投资 ......................................................................................................................... 13
五、基金的业绩 ......................................................................................................................... 27
六、基金管理人 ......................................................................................................................... 28
七、境外投资顾问及境外托管人 ......................................................................................... 35
八、基金的募集及基金合同的生效、基金份额的类别 ................................................ 43 九、基金的申购与赎回 ........................................................................................................... 43
十、基金的费用与税收 ........................................................................................................... 54
十一、基金的资产 .................................................................................................................... 57
十二、基金资产的估值 ........................................................................................................... 58
十三、基金的收益分配 ........................................................................................................... 61
十四、基金的会计与审计 ...................................................................................................... 63
十五、基金的信息披露 ........................................................................................................... 64
十六、侧袋机制 ......................................................................................................................... 68
十七、基金合同的终止与基金资产的清算 ....................................................................... 71
十八、基金托管人 .................................................................................................................... 73
十九、相关服务机构................................................................................................................ 74
二十、基金合同的内容摘要 .................................................................................................. 89
二十一、基金托管协议的内容摘要 .................................................................................. 105
二十二、对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服务 .................................................................................. 118
二十三、招募说明书的存放及查阅方式 ......................................................................... 119
二十四、其他应披露事项 .................................................................................................... 119
二十五、备查文件 .................................................................................................................. 120
一、绪言
本招募说明书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下简称《基金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下简称《运作办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销售机构监督管理办法》(下简称《销售办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下简称《信息披露办法》)、《合格境内机构投资者境外证券投资管理试行办法》(下简称《试行办法》)、《公开募集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以下简称《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以及《摩根全球天然资源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QDII)基金合同》编写。
本基金管理人承诺本招募说明书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本基金根据本招募说明书所载明的资料申请募集。本基金管理人没有委托或授权任何其他人提供未在本招募说明书中载明的信息,或对本招募说明书作任何解释或者说明。
本招募说明书根据本基金的基金合同编写,并经中国证监会核准。基金合同是约定基金当事人之间权利、义务的法律文件。本基金投资人自依基金合同取得基金份额,即成为本基金份额持有人和基金合同当事人,其持有本基金份额的行为本身即表明其对基金合同的承认和接受,并按照《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享有权利、承担义务。基金投资人欲了解本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和义务,应详细查阅基金合同。
二、释义
基金招募说明书中除非文意另有所指,下列词语具有如下含义:
基金或本基金: 指摩根全球天然资源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QDII); 基金合同: 指《摩根全球天然资源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QDII)基金合同》及对该合同的任何有效修订和补充;
招募说明书或本招募说明 指《摩根全球天然资源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QDII)招募说明书: 书》及其更新;
托管协议: 指《摩根全球天然资源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QDII)托管协议》及其任何有效修订和补充;
发售公告: 指本基金的发售公告;
中国证监会: 指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外管局: 指国家外汇管理局;
《证券法》: 指《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合同法》: 指《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
《基金法》: 指2003年10月28日经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通过,经2012年12月28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
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修订,自2013年6月1日起
实施,并经2015年4月24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
务委员会第十四次会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
修改 <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口法> 等七部法律的决定》修正的《中
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
修订;
《信息披露办法》: 指中国证监会2019年7月26日颁布、同年9月1日实施的,并经2020年3月20日中国证监会《关于修改部分证券期货
规章的决定》修正的《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
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元: 如无特指,指人民币;
基金合同当事人: 指受本《基金合同》约束,根据本《基金合同》享受权利并承担义务的法律主体,包括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
份额持有人;
基金管理人: 指摩根基金管理(中国)有限公司;
基金托管人: 指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境外托管人: 指基金托管人委托的、负责基金境外财产的保管、存管、清算等业务的金融机构;
投资顾问: 是指符合《试行办法》规定的条件,根据合同为基金管理人境外证券投资提供证券买卖建议或投资组合管理等服务并取
得收入的境外金融机构;
注册登记业务: 指本基金登记、存管、清算和交收业务,具体内容包括投资者基金账户管理、基金份额注册登记、清算及基金交易确认、
发放红利、建立并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等;
注册登记机构: 指办理本基金注册登记业务的机构。本基金的注册登记机构为摩根基金管理(中国)有限公司或接受摩根基金管理(中
国)有限公司委托代为办理本基金注册登记业务的机构;
投资者: 指个人投资者、机构投资者和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购买证券投资基金的其他投资者;
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 指符合《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境内证券投资管理办法》及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可以投资于在中国境内依法募集的证券投资
基金的中国境外的机构投资者;
个人投资者: 指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有关法律法规可以投资于证券投资基金的自然人;
基金合同当事人: 指受基金合同约束,根据基金合同享有权利并承担义务的法律主体,包括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
基金份额持有人: 指依招募说明书和基金合同合法取得本基金基金份额的投资者;
基金募集期: 指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中载明,并经中国证监会核准的基金份额募集期限,自基金份额发售之日起最长不超过三个月;
基金合同生效日: 基金募集达到法律规定及基金合同约定的条件,基金管理人聘请法定机构验资并办理完毕基金合同备案手续,获得中国
证监会书面确认之日;
存续期: 指基金合同生效至终止之间的不定期期限;
工作日: 指上海证券交易所和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正常交易日;
开放日: 指销售机构办理本基金份额申购、赎回等业务的工作日; 认购: 指在基金募集期内,投资者按照基金合同的规定申请购买本
基金基金份额的行为;
申购: 指在基金合同生效后的存续期间,投资者申请购买本基金基
金份额的行为;
赎回: 指在基金合同生效后的存续期间,基金份额持有人按基金合
同规定的条件要求基金管理人卖出本基金基金份额的行为;
基金转换: 指基金份额持有人按基金管理人规定的条件,申请将其持有的基金管理人管理的某一基金的基金份额转换为基金管理人
管理的其他基金的基金份额的行为;
定期定额投资: 指投资者通过有关销售机构提出申请,约定每期扣款日、扣款金额及扣款方式,由销售机构于每期约定扣款日在投资者
指定银行账户内自动完成扣款及基金申购申请的一种投资方
式;
转托管: 基金份额持有人将其基金账户内的某一基金的基金份额从一个销售机构托管到另一销售机构的行为;
投资指令: 指基金管理人或其委托的第三方机构在运用基金资产进行投资时,向基金托管人发出的资金划拨及实物券调拨等指令;
代销机构: 指符合《销售办法》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条件,取得基金代销业务资格,并接受基金管理人委托代为办理本基金认
购、申购、赎回和其他基金业务的机构;
销售机构: 指基金管理人及本基金代销机构;
基金销售网点: 指基金管理人的直销中心及基金代销机构的代销网点; 指定媒介: 指中国证监会指定的用以进行信息披露的全国性报刊、互联网网站(包括基金管理人网站、基金托管人网站、中国证监
会基金电子披露网站)等媒介;
基金产品资料概要 指《摩根全球天然资源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QDII)基金产品资料概要》及其更新;
基金账户: 指注册登记机构为基金投资者开立的记录其持有的由该注册登记机构办理注册登记的基金份额余额及其变动情况的账
户;
交易账户: 指销售机构为投资者开立的记录投资者通过该销售机构办理认购、申购、赎回、转换及转托管等业务而引起的基金份额
的变动及结余情况的账户;
T 日: 指销售机构受理投资者申购、赎回或其他业务申请的工作日; T+n日: 指自T日起第n个工作日(不包括T日);
基金收益: 指基金投资所得红利、股息、买卖证券价差、银行存款利息及其他合法收入;
基金资产总值: 指基金购买的各类证券、银行存款本息、应收申购款以及其他资产等形式存在的基金资产的价值总和;
基金资产净值: 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基金负债后的价值;
基金份额净值: 指以计算日基金资产净值除以计算日基金份额总额后得出的基金份额财产净值;
基金资产估值: 指计算评估基金资产和负债的价值,以确定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额净值的过程;
基金份额的分类: 本基金根据申购费、销售服务费收取方式的不同,将基金份额分为不同的类别;
A类基金份额: 指在投资人申购时收取申购费用,但不从本类别基金资产中计提销售服务费的基金份额;
C类基金份额: 指在投资人申购时不收取申购费用,但从本类别基金资产中计提销售服务费的基金份额;
销售服务费: 指从基金财产中计提的,用于本基金市场推广、销售以及基金份额持有人服务的费用;
法律法规: 指中华人民共和国现行有效的法律、行政法规、司法解释、地方法规、地方规章、部门规章及其他规范性文件以及对于
该等法律法规的不时修改和补充;
不可抗力: 指基金合同当事人不能预见、不能避免且不能克服的客观事件;
《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 指中国证监会2017年8月31日颁布、同年10月1日实施的《公开募集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及颁
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流动性受限资产: 指由于法律法规、监管、合同或操作障碍等原因无法以合理价格予以变现的资产,包括但不限于到期日在10个交易日以
上的逆回购与银行定期存款(含协议约定有条件提前支取的
银行存款)、停牌股票、流通受限的新股及非公开发行股票、
资产支持证券、因发行人债务违约无法进行转让或交易的债
券等;
侧袋机制: 指将基金投资组合中的特定资产从原有账户分离至一个专门账户进行处置清算,目的在于有效隔离并化解风险,确保投
资者得到公平对待,属于流动性风险管理工具。侧袋机制实
施期间,原有账户称为主袋账户,专门账户称为侧袋账户;
特定资产: 包括:(1)无可参考的活跃市场价格且采用估值技术仍导致公允价值存在重大不确定性的资产;(2)按摊余成本计量且
计提资产减值准备仍导致资产价值存在重大不确定性的资
产;(3)其他资产价值存在重大不确定性的资产。
三、风险揭示
本基金作为一种新兴的大众投资工具,具有自身的优势和巨大的发展潜力。但本基金并不同于银行存款或国债等无风险的投资工具,它不能保证投资人一定获得盈利,也不保证最低收益,是一种收益共享、风险共担的集合投资工具。投资本基金主要面临以下风险: (一)本基金特有风险
1、大宗商品价格波动风险
本基金主要投资于全球天然资源领域内的从事天然资源的勘探、开发、生产及销售,或是向天然资源行业提供服务的上市公司,主要包括三大行业:(1)能源,如石油和天然气的开采、加工、销售及运输等;能源设备及服务;(2)基本金属和矿石,如铜、铝等基本金属的采矿与加工生产;(3)贵金属,如黄金、铂等。这些行业的盈利与前景与全球大宗商品市场的价格表现息息相关,大宗商品价格的上涨和下跌都将影响到天然资源行业上市公司的经营业绩,进而影响到其股价表现。由于全球大宗商品市场是一个价格波动频繁的市场,而且大宗商品的价格受到包括经济周期、汇率、供求众多因素的影响,因而在大宗商品价格大幅波动的情况下,从事与大宗商品有关的天然资源行业的企业也面临着来自大宗商品市场的风险。
2、配置风险
配置风险是指本基金投资组合由于(1)法律、法规限定等无法配置到业绩比较基准中的部分投资品种,或者(2)比较基准的相关市场没有合适的匹配品种反映该市场的表现,或者(3)本管理人基于研究判断希望通过主动投资管理来追寻超额收益,从而带来的本基金投资组合与比较基准偏离的风险。
3、投资于关联基金的风险
本基金可以投资于摩根资产管理(J.P. Morgan Asset Management)旗下的公募基金(以下简称“关联基金”)。摩根资产管理主要是指与基金管理人存在关联关系的摩根资产管理旗下的法人实体,包括但不限于JPMorgan Funds (Asia) Limited等。基金管理人在关联基金和非关联基金之间进行投资分配的权力会产生利益冲突。在遵循本基金的投资策略选择本基金所投资的标的基金时,在基金管理人最终选择投资于关联基金的情况下,仍可能存在(或不存在)一只或多只投资者可能认为对本基金更具吸引力或具有更加理想的回报的非关联基金。本基金投资关联基金可能导致基金管理人的关联方收取更多的报酬、增加基金管理人的关联方所管理的资产规模或支持关联基金的特定投资策略。前述利益冲突可能致使基金管理人被视为通过调整其目标资产类别配置或实际投资配置比例,以配合更多地选择关联基金。
另外,由于基金管理人的关联方向某些本基金所投资的标的基金提供服务并收取费用,投资于该标的基金可能使得基金管理人的关联方受益。另外,本基金可能持有所投资的标的基金较大比例的份额,因此,在基金管理人决定是否及何时赎回该标的基金时,考虑赎回该标的基金对于本基金的影响及对于该标的基金其他投资者的影响时可能面临利益冲突。此外,本基金拟投资的标的基金可能包括以复制方法跟踪于持有基金管理人的间接母公司摩根大通集团的普通股的指数的股票指数基金。
(二)境外投资风险
证券市场价格会因为国际政治环境、宏观和微观经济因素、国家政策、投资人风险收益偏好和市场流动程度等各种因素的变化而波动,将对本基金资产产生潜在风险,这种风险主要包括:
1、海外市场风险
由于本基金投资于海外证券市场,因此基金的投资绩效将受到不同国家或地区的金融市场和总体经济趋势的影响,而且适用的法律法规可能会与国内证券市场有诸多不同。例如,各国对上市公司的会计准则和信息披露要求均存在较大的区别,投资市场监管严格的发达国家比投资经济状况波动较大的发展中国家市场风险要小。此外,相对于国内市场的规则来说,由于有的国家或地区对每日证券交易价格并无涨跌幅上下限的规定,因此这些国家或地区证券的每日涨跌幅空间相对较大。以上所述因素可能会带来市场的急剧下跌,从而带来投资风险的增加。
2、政治风险
政治风险是指基金投资的某些境外国家或地区出现大的变化,如政府更迭、政策调整、制度变革、国内出现动乱、对外政治关系发生危机等,这些事件都会甚至造成限制资金自由流动等结果。当以上这些与当地政治环境有关的事件在本基金所投资的国家或地区发生时,当地证券市场价格因而发生波动,基金的投资收益会受到影响。
3、经济周期风险
证券市场受宏观经济运行的影响,而经济运行具有周期性的特点。随着经济运行的周期性变化,国家或地区经济、各个行业及上市公司的盈利水平也呈周期性变化,从而影响到证券市场走势,对基金收益产生影响。
4、汇率风险
指经济主体持有或运用外汇的经济活动中,因汇率变动而蒙受损失的可能性。投资者使用人民币申购本基金,本基金将人民币换为外币后投入境外市场,投资者赎回本基金时获得的为人民币。由于人民币汇率在未来存在不确定性,因此,投资本基金存在一定的汇率风险。
5、利率风险
金融市场利率的波动会导致证券市场价格和收益率的变动。息票利率、期限和到期收益率水平都将影响债券的利率风险水平,企业的融资成本和利润。基金投资于债券和债券回购,其收益水平可能会受到利率变化和货币市场供求状况的影响。
(三)开放式基金风险
1、流动性风险
开放式基金要随时应对投资者的赎回,如果基金资产不能迅速转变成现金,或者变现为现金时使资金净值产生不利的影响,都会影响基金运作和收益水平。尤其是在发生巨额赎回时,如果基金资产变现能力差,可能会产生基金仓位调整的困难,导致流动性风险,可能影响基金份额净值。同时,由于本基金涉及跨境交易,其赎回到帐期通常需要比现有开放式基金更长的时间。
2、启用侧袋机制的风险
当本基金启用侧袋机制时,实施侧袋机制期间,侧袋账户份额将停止披露基金份额净值,并不得办理申购、赎回和转换。因特定资产的变现时间具有不确定性,最终变现价格也具有不确定性并且有可能大幅低于启用侧袋机制时的特定资产的估值,基金份额持有人可能因此面临损失。
3、操作风险
在开放式基金的各种交易行为或者后台运作中,可能因为技术系统的故障或者差错而影响交易的正常进行或者导致投资者的利益受到影响。这种操作风险可能来自基金管理公司、注册登记机构、销售机构、交易对手、托管行、证券交易所、证券登记结算机构等等。
4、大额赎回风险
本基金为开放式基金,基金规模将随着投资人对基金单位的申购赎回而不断变化,若是由于投资人的连续大量赎回而导致基金管理人被迫以低于目标价格抛售证券以应付基金赎回的现金需要,则可能使基金资产净值受到不利影响。
5、交易结算风险
在基金的投资交易中,因交易的对手方无法履行对一位或多位的交易对手的支付义务而使得基金在投资交易中蒙受损失的可能性。
6、会计核算风险
会计核算风险主要是指由于会计核算及会计管理上违规操作形成的风险或错误,通常是指基金管理人在计算、整理、制证、填单、登账、编表、保管及其相关业务处理中,由于客观原因与非主观故意(包括但不限于信息的准确性,及时性,完整性)所造成的行为过失,从而对基金收益造成影响的风险。
7、税务风险
税务风险指在基金投资中与股息收入和资本利得相关的税法发生变化、令股票的吸引力减弱或者股票的回报减少的风险。
基金投资者应知悉并自主判断在其营运地、住所地、居住地、国籍所在地或成立地对认购、持有、转让、赎回本基金份额以及本基金的分红(任一前述事项称为“相关事项”)相关的税收。基金及基金管理人均不对与任一相关事项(或相关事项的组合)有关的税收后果作出任何陈述与保证或承担任何责任。且基金及基金管理人在此进一步明确将拒绝承担任何与任一签署相关事项(或相关事项的组合)有关的税收后果所导致的责任或损失。
8、金融模型风险
投资管理人在有时会使用金融模型来进行资产定价、趋势判断、风险评估等辅助其做出投资决策。但是金融模型通常是建立在一系列的学术假设之上的,投资实践和学术假设之间存在一定的差距;而且金融模型结论的准确性往往受制于模型使用的数据的精确性。因此,投资者在使用金融模型时,面临出现错误结论的可能性,从而承担投资损失的风险。
9、衍生品投资风险
(1)衍生品流动性风险
指衍生工具持有者不能以合理的价格迅速地卖出或将该工具转手而导致损失的可能性,包括不能对头寸进行冲抵或套期保值的风险。一般说来,采用在价格不变或较小价位波动的情况下,能够卖出或买入衍生工具的数量或金额来衡量流动性的大小。如果能够卖出或买入的数量或金额较大,则该衍生工具的流动性较好;反之,流动性则较差。
(2)衍生品操作风险
指在金融衍生交易和结算中,由于内部控制系统不完善或缺乏必要的后台技术支持而导致的风险。具体包括两类:一是由于内部监管体系不完善、经营管理上出现漏洞、工作流程不合理等带来的风险;二是由于各种偶发性事故或自然灾害,如电脑系统故障、通讯系统瘫痪、地震、火灾等给衍生品交易者造成损失的可能性。决定营运风险的形成及大小的主要因素包括管理漏洞和内部控制失当、交易员操作不当以及会计处理偏差等。
(3)法律风险
指由于衍生合约在法律上无效、合约内容不符合法律的规定,或者由于税制、破产制度的改变等法律上的原因,给衍生工具交易者带来损失的可能性。法律风险主要发生在柜台市场交易中。
法律风险主要来自两个方面:一是衍生合约的不可实施性,包括合约潜在的非法性,对手缺乏进行衍生交易的合法资格,以及现行的法律法规发生变更而使衍生合约失去法律效力等;二是交易对手因经营不善等原因失去清偿能力或不能依照法律规定对其为清偿合约进行对冲平仓。
10、信用风险
信用风险是指基金在交易过程发生交收违约,或者基金所投资债券之发行人出现违约、拒绝支付到期本息,都可能导致基金资产损失和收益变化。一般认为:国债的信用风险较低,而其它债券的信用风险可按专业机构的信用评级确定,信用等级的变化或市场对某一信用等级水平下债券率的变化都会迅速的改变债券的价格,从而影响到基金资产。通常来讲,低信用级别机构所发行的债券会提供高于其他优质信用级别债券的回报,但也会伴随着更大的损失的风险。
11、不可抗力风险
战争、自然灾害、政府行为等不可抗力可能导致基金资产有遭受损失的风险,以及证券市场、基金管理人可能因不可抗力无法正常工作,从而有影响基金的赎回按正常时限完成的风险。
12、基金管理人职责终止风险
因违法经营或者出现重大风险等情况,可能发生基金管理人被依法取消基金管理资格或依法解散、被依法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等情况。在基金管理人职责终止情况下,投资者面临基金管理人变更或基金合同终止的风险。基金管理人职责终止,涉及基金管理人、临时基金管理人、新任基金管理人之间责任划分的,相关基金管理人对各自履职行为依法承担责任。
四、基金的投资
(一)投资目标
本基金主要投资于全球范围内从事天然资源的勘探、开发、生产及销售,或是向天然资源行业提供服务的公司的股票,通过积极主动的资产配置和组合管理,在风险可控的前提下以获取长期资产增值。
(二)基准货币
人民币
(三)投资范围
本基金投资组合中股票及其它权益类证券市值占基金资产的60%-95%,现金、债券及中国证监会允许投资的其它金融工具市值占基金资产的 5%-40%,并保持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5%的现金或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其中现金不包括结算备付金、存出保证金、应收申购款等。股票及其他权益类证券包括中国证监会允许投资的普通股、优先股、存托凭证、公募股票基金等。现金、债券及中国证监会允许投资的其它金融工具包括银行存款、可转让存单、回购协议、短期政府债券等货币市场工具;政府债券、公司债券、可转换债券、债券基金、货币基金等及经中国证监会认可的国际金融组织发行的证券;中国证监会认可的境外交易所上市交易的金融衍生产品等。
本基金将投资于全球多元化的股票组合,本基金股票及其它权益类资产中将有不低于80%的部分投资于全球天然资源领域内从事天然资源的勘探、开发、生产及销售,或是向天然资源行业提供服务的上市公司,主要包括三大行业:(1)能源,如石油和天然气的开采、加工、销售及运输等;能源设备及服务;(2)基本金属和矿石,如铜、铝等基本金属的采矿与加工生产;(3)贵金属,如黄金、铂等。所投资的股票在GICS行业分类标准中分类为:能源和原材料。
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以后允许本基金投资其他品种,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后,可以将其纳入投资范围。
(四)投资理念
随着全球人口数量的增长和社会经济的发展,全球对天然资源的需求正与日俱增,特别是以新兴市场为代表的广大发展中国家和地区正成为石油、天然气、矿产品等天然资源消耗的主要地区。天然资源的稀缺及不可再生性与需求不断扩大之间的矛盾正日益突显其战略价值,从长期来看天然资源的价值在逐渐提升。从近期来看,由于全球金融危机后各国政府尤其是欧美国家在市场上投放大量流动性,实行宽松的货币政策,造成大量资金进入到大宗商品领域,更推高了各大宗资源品的价格,这使得从事天然资源的勘探、开发、生产及销售,或是向天然资源行业提供服务的公司获益明显。本基金通过深入挖掘发现全球天然资源领域内相关行业上市公司的投资机会,优化资产配置,采用行业和企业相结合的寻股方式,实现资产的增值。
(五)投资策略
全球天然资源的稀缺与人类对其需求的不断增长的矛盾日益突显,这显示了天然资源具有极大的战略价值,该行业的相关上市公司也具有良好的投资机会。本基金将充分分享全球天然资源行业未来的高增长成果,审慎把握全球天然资源的投资机会,争取为投资者带来长期稳健回报。
总体上本基金将采取自上而下与自下而上相结合的投资策略。首先通过考察不同国家的发展趋势及不同行业的景气程度,决定地区与板块的基本布局;其次采取自下而上的选股策略,在对股票进行基本面分析的同时,通过深入研究股票的价值与动量特性,选取目标投资对象。在固定收益类投资部分,本基金将综合考虑资产布局的安全性、流动性与收益性,并结合现金管理要求等来制订具体策略。
1、股票投资策略
1)国家与行业分析
本基金将对重点考察不同国家和地区的宏观经济发展趋势、经济结构、行业景气、劳动力水平等指标,同时比较不同国家和地区股票市场的整体估值,为估值水平进行排序,选取出具备明显国际比较优势和投资价值的国家和地区。同时,对不同国家或地区的资本市场状况进行回顾和预测,判断在投资期间内该国或地区的资本市场是否会发生有利或不利变化,进而影响在该市场交易的天然资源类相关股票的市场表现。在行业层面,主要分析影响投资范围内各行业景气程度和商品价格涨跌的驱动因素,进而分析该驱动因素对各个相关行业、相关商品以及相关上市公司带来的影响,分析投资于某种资源类商品相关上市公司的相对价值,确定基金资产在不同行业内的配置。同时针对在全球经济一体化的条件下,不同行业周期、各国家与地区行业政策以及不同行业当前发展趋势,加强配置发展前景良好或景气程度上升的行业。
2)价值与动量分析
基于本基金投资理念,主要利用价值及动量指标对初选股票进行排序,精选出同时具备投资价值和趋势明确的个股。具体来说,本基金首先基于公司财务数据,运用价值型股票选股模型,选取具有估值优势的股票。价值型股票的研判指标主要包括:市净率(P/B ratio)、市盈率(P/E ratio)、市值与现金盈利率(P/CE ratio)及股利收益率(Dividend Yield)等。
利用估值指标对个股排序,精选出预期未来具备长期投资价值的股票。同时,本基金将深入研究股票的历史走势,通过分析股票的长期、中期及短期价格变动(Price yield),结合对股价未来走势的预测,筛选出具备明确上升惯性趋势的股票。
3)基本面分析
本基金将利用基本面分析研判市场结构性变化与长期趋势,进一步改善投资策略模型的选股结果。国家/地区行业分析师将从区域角度甄别企业经营特质、企业财务质量、企业管理能力等,结合具体市场特征优化股票选择。企业经营特质的分析要点包括公司的经营模式、资源储量、产量增长、市场地位及发展前景等;企业财务质量分析要点包括公司的盈利能力及资产质量等;企业管理能力分析要点包括管理团队的领导能力、计划实施能力及资金管理能力等。通过多方面进行综合分析和对比,对公司层面各种因素做出整体判断,筛选投资机会。
4)股票组合构建
股票组合构建将进一步体现本基金投资理念,利用价值与动量择股策略,挖掘多重独立超额收益来源,同时综合考虑市场流动性、汇率风险、组合集中度等,优化组合风险收益特征,构建出能够持续创造超额回报的股票投资组合。
2、固定收益类投资策略
本基金将根据风险防御及现金替代性管理的需要,适度进行债券投资。本基金将分别对对新兴市场和成熟市场中不同国家和地区宏观经济发展情况、财政政策、货币政策、以及利率走势进行分析的基础上,综合考查利率风险、信用和流动性风险对债券内在价值的影响,构建固定收益类投资组合,以追求长期低波动率的稳健回报。
3、衍生品投资策略
本基金将以组合避险或有效管理为目标,本着谨慎原则,进行风险识别,适度参与衍生品投资。本基金的衍生品投资方向主要包括以下:
汇率衍生品:本基金将在宏观经济、货币政策、市场环境分析的基础上,结合专业判断从事远期合约、外汇期货、外汇互换等操作,以控制外汇汇兑风险。
指数衍生品:通过分析各市场走势,结合量化模型预测,参与指数期货或指数期权的投资,主要目的用于套期保值及有效组合管理。
本基金衍生品投资不表示组合风险得以完全规避。
(六)业绩比较基准
本基金的业绩比较基准为:标普全球矿产及能源指数(S&P Global Mining & Energy Index)收益率。
标普全球矿产及能源指数(S&P Global Mining & Energy Index)将矿产类和能源类公司的股票进行计算并编制,能够有效地反映出全球天然资源行业股票的价格走势。如果今后有更具有代表性的、更适合用于本基金的业绩比较基准,本基金将根据实际情况予以调整,在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后变更业绩比较基准并及时公告。
(七)风险收益特征
本基金为混合型投资基金,主要投资于海外市场的天然资源行业的股票,本基金的业绩表现在大多数的情况下与国际大宗商品价格的走势具有较高的相关性。本基金的预期风险收益水平低于股票型基金,高于债券型基金及货币市场基金,属于较高风险和较高预期收益的基金品种。
根据2017年7月1日施行的《证券期货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办法》,基金管理人和相关销售机构已对本基金重新进行风险评级,风险评级行为不改变本基金的实质性风险收益特征,但由于风险等级分类标准的变化,本基金的风险等级表述可能有相应变化,具体风险评级结果应以基金管理人和销售机构提供的评级结果为准。
(八)投资决策
1、投资决策模式
本基金的投资决策采用投资决策委员会集体决策与基金经理授权决策相结合的分级模式。由投资决策委员会决定资产配置、投资原则等宏观决策;由基金经理负责组合构建、品种选择、汇率管理等具体决策。投资决策委员会由公司总经理、主管投资的副总经理、投资总监、资深基金经理、研究总监等组成,投资决策委员会定期举行会议,讨论决定境外投资基金的股票、固定收益、现金的资产配置比例、地区资产配置、行业配置、金融衍生产品使用、避险保值策略和外汇管理等重大策略。基金经理向投资决策委员会汇报投资运作情况,并提出建议;基金经理可以邀请境外投资顾问的代表列席参加投资决策委员会,提供建议;投资决策委员会对所议内容在成员间达成共识后形成决议,无法达成共识时,由投资决策委员会主席做最后裁定。投资决策委员会应就每次会议决议情况制作书面报告,向总经理提交,并为监察稽核提供查核依据。
2、境外投资顾问协助
本基金境外投资顾问将提供海外市场投资建议。投资团队会不定期通过参加不同区域研讨会、亲自拜访投资标的进行投资分析以及参考券商研究成果外,也将定期通过会议与境外投资顾问交流分析所投资市场、产业与各股的投资前景,境外投资顾问藉此协助本基金投研团队检视与监督本基金组合中的投资项目。境外投资顾问在投资流程中提供的协助以投资顾问协议为准。
3、投资管理运作
构建投资组合是基金经理职责,构建过程中有如下基本原则:
(1)遵守基金目标,基于收益预期、风险预测和可供参考的业绩比较基准的深入了解与分析;
(2)遵守投资决策委员会对资产配置、国家配置、行业配置、金融衍生品、避险保值和外汇管理方面的决议;
(3)参考来自境外投资顾问的投资观点,来自全球多资产小组的资产配置建议,来自全球货币小组的汇率管理建议,来自各个国家/地区研究专员对投资范围内的公司进行策略评级和股票评级。
(4)允许基金经理在基金风险预测允许的情况下进行判断,对于高风险承受能力的基金给予较高判断空间。允许判断对于那些积极、有创造力的基金经理很重要,但需受到投资总监严密监控。
(5)基金经理在地区权重、策略分类和股票评级的基础上决定每只股票在组合中的仓位,并在等级评定和组合要求之间出现反常因素时进行调整,以符合本基金投资组合的管理需求。
4、投资组合风险管理
本基金在投资组合的风险控制上将重点关注两个指标,跟踪误差(Tracking Error)和标准差(Standard Deviation)。本基金根据以上两个指标,对基金投资组合的风险进行评估,并且根据控制流程,对风险进行适当管理。
针对上述风险控制指标,本基金将执行一套行之有效的风险监控体系。首先,本基金将通过Barra Aegis股票投资组合风险管理系统,定期(每月)观察上述风险控制指标。其次,本基金对风险指标进行量化分析,产生风险报表,并通过多因素模型(MFM)进一步分析,提供风险分解、风险指标的暴露度、行业的暴露度与边际风险贡献的丰富数据,以辅助基金管理人动态和更加合理地实现投资组合风险管理。最后,本基金将进行关键风险控制指标的逐月比较,对于发生较大变化的风险控制指标,将向投资决策委员会进行汇报,以检讨基金的实际运作是否存在问题。
(九)投资限制
1.组合限制
本基金在投资策略上兼顾投资原则以及开放式基金的固有特点,通过分散投资降低基金资产的非系统性风险,保持基金组合良好的流动性。基金的投资组合将遵循以下限制: (1) 本基金持有同一家银行的存款不得超过基金净值的20%,银行应当是中资商业银行在境外设立的分行或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达到中国证监会认可的信用评级机构评级的境外银行,但在基金托管账户的存款不受此限制。
(2) 本基金持有同一机构(政府、国际金融组织除外)发行的证券市值不得超过基金净值的10%;
(3) 本基金持有与中国证监会签署双边监管合作谅解备忘录国家或地区以外的其他国家或地区证券市场挂牌交易的证券资产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10%,其中持有任一国家或地区市场的证券资产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3%;
(4) 本基金不得购买证券用于控制或影响发行该证券的机构或其管理层。同一境内机构投资者管理的全部基金不得持有同一机构10%以上具有投票权的证券发行总量; 前项投资比例限制应当合并计算同一机构境内外上市的总股本,同时应当一并计算全球存托凭证和美国存托凭证所代表的基础证券,并假设对持有的股本权证行使转换; (5) 本基金持有非流动性资产市值不得超过基金净值的10%;
前项非流动性资产是指法律或基金合同规定的流通受限证券以及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资产;
(6) 同一境内机构投资者管理的全部基金持有任何一只境外基金,不得超过该境外基金总份额的20%;
(7) 本基金持有境外基金的市值合计不得超过本基金净值的10%,持有货币市场基金不受上述限制。
(8) 本基金投资组合中股票及其它权益类证券市值占基金资产的60%-95%,现金、债券及中国证监会允许投资的其它金融工具市值占基金资产的5%-40%; (9) 保持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 5%的现金或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其中现金不包括结算备付金、存出保证金、应收申购款等;
(10) 本基金的金融衍生品全部敞口不得高于本基金资产净值的100%; (11) 本基金投资期货支付的初始保证金、投资期权支付或收取的期权费、投资柜台交易衍生品支付的初始费用的总额不得高于基金资产净值的10%;
(12)本基金投资于远期合约、互换等柜台交易金融衍生品,应当符合以下要求: (a) 所有参与交易的对手方(中资商业银行除外)应当具有不低于中国证监会认可的信用评级机构评级。
(b) 交易对手方应当至少每个工作日对交易进行估值,并且基金可在任何时候以公允价值终止交易。
(c) 任一交易对手方的市值计价敞口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20%。
(13)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开放式基金持有一家上市公司发行的可流通股票,不得超过该上市公司可流通股票的15%;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投资组合持有一家上市公司发行的可流通股票,不得超过该上市公司可流通股票的30%。
(14)本基金主动投资于流动性受限资产的市值合计不得超过该基金资产净值的15%。
因证券市场波动、上市公司股票停牌、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不符合前款所规定比例限制的,基金管理人不得主动新增流动性受限资产的投资。
(15)本基金与私募类证券资管产品及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主体为交易对手开展逆回购交易的,可接受质押品的资质要求应当与基金合同约定的投资范围保持一致; (16)相关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及中国证监会的其他规定。
为有效管理投资组合和规避风险,本基金可适当投资于远期合约、期货合约、期权、掉期等衍生金融工具。金融衍生品投资应当符合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有关规定。
法律法规或中国有关监管部门取消上述限制,本基金不受上述限制。《基金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调整上述限制的,履行适当程序后,基金可依据届时有效的法律法规适时合理地调整上述限制。
因证券市场波动、上市公司合并分拆、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投资比例不符合上述规定的投资比例的,除上述第(9)、(14)、(15)条所述情况外,基金管理人应当在30个工作日内进行调整。但中国证监会规定的特殊情形除外。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基金管理人应当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 6 个月内使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符合基金合同的有关约定。
对于因基金份额拆分、大比例分红等集中持续营销活动引起的基金净资产规模在10个工作日内增加10亿元以上的情形,而导致证券投资比例低于基金合同约定的,基金管理人同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并及时书面报告中国证监会后,可将调整时限从30个工作日延长到3个月。
(十)禁止行为
为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基金资产不得用于下列投资或者活动: 1、购买不动产。
2、购买房地产抵押按揭。
3、购买贵重金属或代表贵重金属的凭证。
4、购买实物商品。
5、除应付赎回、交易清算等临时用途以外,借入现金。该临时用途借入现金的比例不得超过本基金资产净值的10%。
6、利用融资购买证券,但投资金融衍生品除外。
7、参与未持有基础资产的卖空交易。
8、从事证券承销业务。
9、向他人贷款或者提供担保;
10、从事承担无限责任的投资;
11、买卖其他基金份额,但是监管部门另有规定的除外;
12、向其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出资或者买卖其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境外资产托管人发行的股票或者债券;
13、买卖与其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境外资产托管人有控股关系的股东或者与其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有其他重大利害关系的公司发行的证券或者承销期内承销的证券; 14、从事内幕交易、操纵证券交易价格及其他不正当的证券交易活动; 15、不公平对待不同客户或不同投资组合。
16.除法律法规规定以外,向任何第三方泄露客户资料。
17、依照法律法规有关规定,由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禁止的其他活动。
(十一)若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的相关规定发生修改或变更,致使现行法律法规的投资禁止行为和投资组合比例限制被修改或取消,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后,本基金可相应调整禁止行为和投资限制规定。
(十二)投资组合比例调整
基金管理人应当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 6 个月内使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符合基金合同的约定。因证券市场波动、上市公司合并、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投资不符合基金合同约定的投资比例规定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30个交易日内进行调整。
法律法规另有规定时,从其规定。
(十三)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行使所投资证券产生权利的处理原则及方法 1、基金管理人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代表基金独立行使债权人权利,保护基金投资者的利益;
2、有利于基金资产的安全与增值。
(十四)侧袋机制的实施和投资运作安排
当基金持有特定资产且存在或潜在大额赎回申请时,根据最大限度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原则,基金管理人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并咨询会计师事务所意见后,可以依照法律法规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启用侧袋机制,无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
侧袋机制实施期间,本部分约定的投资组合比例、投资策略、组合限制、业绩比较基准、风险收益特征等约定仅适用于主袋账户。
侧袋账户的实施条件、实施程序、运作安排、投资安排、特定资产的处置变现和支付等对投资者权益有重大影响的事项详见本招募说明书“侧袋机制”章节的规定。
(十五)基金的投资组合报告
1 报告期末基金资产组合情况
序号 | 项目 | 金额(人民币元) | 占基金总资产 的比例(%) |
1 | 权益投资 | 87,861,101.65 | 89.30 |
其中:普通股 | 81,102,130.16 | 82.43 | |
存托凭证 | 6,758,971.49 | 6.87 | |
优先股 | - | - | |
房地产信托 | - | - | |
2 | 基金投资 | - | - |
3 | 固定收益投资 | - | - |
其中:债券 | - | - | |
资产支持证券 | - | - | |
4 | 金融衍生品投资 | - | - |
其中:远期 | - | - | |
期货 | - | - | |
期权 | - | - | |
权证 | - | - | |
5 | 买入返售金融资产 | - | - |
其中:买断式回购的买入返售金融资产 | - | - | |
6 | 货币市场工具 | - | - |
7 | 银行存款和结算备付金合计 | 9,754,672.95 | 9.91 |
8 | 其他各项资产 | 775,302.37 | 0.79 |
9 | 合计 | 98,391,076.97 | 100.00 |
2 报告期末在各个国家(地区)证券市场的股票及存托凭证投资分布
国家(地区) | 公允价值(人民币元) | 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 |
美国 | 48,945,783.82 | 50.37 |
英国 | 22,149,782.43 | 22.80 |
加拿大 | 6,114,366.30 | 6.29 |
澳大利亚 | 5,311,278.21 | 5.47 |
挪威 | 2,130,857.21 | 2.19 |
墨西哥 | 1,377,152.20 | 1.42 |
瑞典 | 958,101.00 | 0.99 |
南非 | 680,899.48 | 0.70 |
奥地利 | 192,881.00 | 0.20 |
合计 | 87,861,101.65 | 90.42 |
3 报告期末按行业分类的股票及存托凭证投资组合
行业类别 | 公允价值(人民币元) | 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 |
基础材料 | 44,741,110.23 | 46.05 |
能源 | 43,070,981.69 | 44.33 |
公用事业 | 49,009.73 | 0.05 |
合计 | 87,861,101.65 | 90.42 |
4 报告期末按公允价值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小排序的前十名股票及存托凭证投资明细
序 号 | 公司名称(英文) | 公司 名称 (中 文) | 证券 代码 | 所 在 证 券 市 场 | 所属 国家 (地 区) | 数量 (股) | 公允价值(人 民币元) | 占基金 资产净 值比例 (%) |
1 | CHEVRON CORP | 雪佛 龙 | CVX US | 纽 约 证 券 交 易 所 | 美国 | 5,401.00 | 6,055,528.68 | 6.23 |
2 | RIO TINTO PLC | 力拓 有限 公司 | RIO LN | 伦 敦 证 券 交 易 所 | 英国 | 12,037.00 | 5,613,162.52 | 5.78 |
3 | BHP GROUP LTD | 必和 必拓 | BHP LN | 伦 敦 证 券 交 | 英国 | 25,034.00 | 5,454,471.92 | 5.61 |
易 所 | ||||||||
4 | SHELL PLC (UK) | 荷兰 皇家 壳牌 | SHEL LN | 伦 敦 证 券 交 易 所 | 英国 | 26,471.00 | 5,201,966.59 | 5.35 |
5 | Freeport-McMoRan Inc | 自由 港麦 克莫 兰 | FCX US | 纽 约 证 券 交 易 所 | 美国 | 17,520.00 | 4,925,244.25 | 5.07 |
6 | EXXON MOBIL CORP | 埃克 森美 孚 | XOM US | 纽 约 证 券 交 易 所 | 美国 | 6,121.00 | 4,612,483.36 | 4.75 |
7 | TOTALENERGIES SE -SPON ADR | 道达 尔 | TTE US | 纽 约 证 券 交 易 所 | 美国 | 9,590.00 | 3,891,371.56 | 4.00 |
8 | NEWMONT CORP | 纽蒙 特黄 金公 | NEM US | 纽 约 证 | 美国 | 9,033.00 | 3,042,772.68 | 3.13 |
司 | 券 交 易 所 | |||||||
9 | ANGLO AMERICAN PLC | 英美 资源 集团 | AAL | 伦 敦 证 券 交 易 所 | 英国 | 13,342.00 | 3,041,577.15 | 3.13 |
10 | HESS CORP | 赫斯 公司 | HES US | 纽 约 证 券 交 易 所 | 美国 | 3,195.00 | 2,905,535.49 | 2.99 |
5 报告期末按债券信用等级分类的债券投资组合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债券。
6 报告期末按公允价值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小排名的前五名债券投资明细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债券。
7 报告期末按公允价值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小排名的前十名资产支持证券投资明细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资产支持证券。
8 报告期末按公允价值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小排名的前五名金融衍生品投资明细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金融衍生品。
9 报告期末按公允价值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小排序的前十名基金投资明细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基金。
10 投资组合报告附注
10.1 报告期内本基金投资的前十名证券的发行主体本期没有出现被监管部门立案调查,或在本报告编制日前一年内受到公开谴责、处罚的情形。
10.2 报告期内本基金投资的前十名股票没有超出基金合同规定的备选股票库。
10.3 其他各项资产构成
序号 | 名称 | 金额(人民币元) |
1 | 存出保证金 | - |
2 | 应收证券清算款 | - |
3 | 应收股利 | 532,921.25 |
4 | 应收利息 | - |
5 | 应收申购款 | 242,381.12 |
6 | 其他应收款 | - |
7 | 待摊费用 | - |
8 | 其他 | - |
9 | 合计 | 775,302.37 |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处于转股期的可转换债券。
10.5 报告期末前十名股票中存在流通受限情况的说明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前十名股票中不存在流通受限情况。
10.6 投资组合报告附注的其他文字描述部分
因四舍五入的原因,投资组合报告中分项之和与合计数可能存在尾差。
五、基金的业绩
基金管理人依照恪尽职守、诚实信用、谨慎勤勉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财产,但不保证基金一定盈利,也不保证最低收益。基金的过往业绩并不代表其未来表现。投资有风险,投资者在做出投资决策前应仔细阅读本基金的招募说明书。
阶段 | 净值增长率 ① | 净值增长率 标准差② | 业绩比较基 准收益率③ | 业绩比较基准 收益率标准差 | ①-③ | ②-④ |
④ | ||||||
2012/03/26-2012/12/31 | -1.70% | 1.08% | -3.75% | 1.20% | 2.05% | -0.12% |
2013/01/01-2013/12/31 | -20.96% | 1.07% | -22.00% | 1.24% | 1.04% | -0.17% |
2014/01/01-2014/12/31 | -18.40% | 0.93% | -14.11% | 1.03% | -4.29% | -0.10% |
2015/01/01-2015/12/31 | -28.55% | 1.50% | -25.00% | 1.78% | -3.55% | -0.28% |
2016/01/01-2016/12/31 | 44.15% | 1.34% | 66.91% | 1.64% | -22.76% | -0.30% |
2017/01/01-2017/12/31 | 9.95% | 0.87% | 13.21% | 0.84% | -3.26% | 0.03% |
2018/01/01-2018/12/31 | -10.72% | 1.08% | -5.17% | 1.05% | -5.55% | 0.03% |
2019/01/01-2019/12/31 | 15.29% | 0.84% | 30.52% | 0.76% | -15.23% | 0.08% |
2020/01/01-2020/12/31 | -7.75% | 1.98% | 6.62% | 2.29% | -14.37% | -0.31% |
2021/01/01-2021/12/31 | 16.99% | 1.34% | 12.00% | 1.32% | 4.99% | 0.02% |
2022/01/01-2022/12/31 | 24.40% | 1.76% | 19.02% | 1.71% | 5.38% | 0.05% |
2023/01/01-2023/03/31 | -2.63% | 1.28% | 1.97% | 1.20% | -4.60% | 0.08% |
六、基金管理人
(一) 基金管理人简况
本基金的基金管理人为摩根基金管理(中国)有限公司,基本信息如下: 注册地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富城路99号震旦国际大楼25层 办公地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富城路99号震旦国际大楼25层 法定代表人:王琼慧
总经理:王琼慧
成立日期:2004年 5 月 12 日
实缴注册资本:贰亿伍仟万元人民币
股东名称、股权结构及持股比例:
JPMorgan Asset Management Holdings Inc. 100%
摩根基金管理(中国)有限公司是经中国证监会证监基字[2004]56号文批准,于2004年5月12日成立的基金管理公司。
2005年8月12日,基金管理人完成了股东之间的股权变更事项。公司注册资本保持不变,股东及出资比例分别由上海国际信托有限公司67%和摩根资产管理(英国)有限公司33%变更为51%和49%。
2006年6月6日,基金管理人的名称由“上投摩根富林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变更为“上投摩根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该更名申请于2006年4月29日获得中国证监会的批准,并于2006年6月2日在国家工商总局完成所有变更相关手续。
2009年3月31日,基金管理人的注册资本金由一亿五千万元人民币增加到二亿五千万元人民币,公司股东的出资比例不变。该变更事项于2009年3月31日在国家工商总局完成所有变更相关手续。
2023年1月19日,经中国证监会批准,基金管理人原股东之一上海国际信托有限公司将其持有的本公司51%股权,与原另一股东JPMorgan Asset Management (UK) Limited将其持有的本公司49%股权转让给摩根资产管理控股公司(JPMorgan Asset Management Holdings Inc.),从而摩根资产管理控股公司取得本基金管理人全部股权。
基金管理人于2023年4月12日发布公告,基金管理人的名称由“上投摩根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变更为“摩根基金管理(中国)有限公司”,该名称变更事项已于2023年4月10日完成工商变更登记手续。
基金管理人无任何受处罚记录。
(二) 主要人员情况
1. 董事会成员基本情况:
董事长:Daniel Watkins
学士学位。
曾任摩根资产管理欧洲业务副首席执行官、摩根资产欧洲业务首席运营官、全球投资管理运营总监、欧洲运营总监、欧洲注册登记业务总监、卢森堡运营总监、欧洲注册登记业务及伦敦投资运营经理、富林明投资运营团队经理等职务。
现任摩根资产管理亚洲业务首席执行官、资产管理运营委员会成员、集团亚太管理团队成员;摩根基金管理(中国)有限公司董事长。
董事:Paul Bateman
大学本科学位。
曾任Chase Fleming Asset Management Limited全球总监、摩根资产管理全球投资管理业务行政总裁。
现任摩根资产管理全球主席、资产管理营运委员会成员及投资委员会成员。
董事:Paul Quinsee
学士学位。
曾任摩根资产管理美国权益投资总监、摩根全球权益投资团队投资组合经理和客户投资组合经理,并曾在花旗银行和施罗德资本管理公司担任权益投资组合经理。
现任摩根资产管理全球权益投资总监、资产管理投资委员会联合主席。
董事:王琼慧
硕士学位。
曾任摩根资产管理中国区总裁、中国机构业务主管,摩根资产管理(中国)有限公司(WFOE)总经理和法人代表。
现任摩根基金管理(中国)有限公司总经理。
董事:杜猛
硕士学位。
历任天同证券、中原证券、国信证券、中银国际研究员;摩根基金管理(中国)有限公司行业专家、基金经理助理、基金经理、总经理助理/国内权益投资一部总监兼资深基金经理。
现任摩根基金管理(中国)有限公司副总经理兼投资总监。
独立董事:汪棣
美国加州大学洛杉矶分校金融专业工商管理硕士学位,并先后获得美国加州注册会计师执照和中国注册会计师证书。
曾担任普华永道金融服务部合伙人及普华永道中国投资管理行业主管合伙人。
现担任招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复星联合健康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恒生银行(中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及中国台湾旭昶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监事。
独立董事:曾翀
会计师。
曾任香港赛马会集团财务总监,香港证监会产品咨询委员会委员,协康会名誉司库和执行委员会和投资小组委员会成员,戴麟趾爵士康乐基金、警察子女教育信托基金和警察教育及福利信托基金投资咨询委员会主席,香港房屋协会资金管理特设委员会成员,另类投资管理协会(AIMA)全球投资者指导委员会成员,以及宝积资本控股有限公司独立非执行董事。
现任香港铁路有限公司退休计划独立董事。
独立董事:Matthew BERSANI
美国哥伦比亚大学法学院法学博士。
曾任谢尔曼·思特灵律师事务所(香港)合伙人,及保罗·韦斯律师事务所北京办事处负责人。
现为克利夫集团合伙人、创始人。
2. 监事基本情况:
监事:陈俊祺
学士学位。
曾任美国运通银行(香港)金融服务总监、嘉信理财(香港)业务发展总监及怡富资产管理(香港)直销业务主管。
现任摩根资产管理亚太区首席行政官。
职工监事:水榕
学士学位。
曾任交通银行闸北支行信贷专员、渣打银行销售及渠道管理业务高级经理、汇丰银行业务督导高级经理。
现任摩根基金管理(中国)有限公司运营风险管理部总监。
3. 总经理基本情况:
王琼慧女士,总经理
硕士学位。
曾任摩根资产管理中国区总裁、中国机构业务主管,摩根资产管理(中国)有限公司(WFOE)总经理和法人代表。
4. 其他高级管理人员情况:
杜猛先生,副总经理
毕业于南京大学,获经济学硕士学位。
历任天同证券、中原证券、国信证券、中银国际研究员;摩根基金管理(中国)有限公司(原上投摩根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行业专家、基金经理助理、基金经理、总经理助理/国内权益投资一部总监兼资深基金经理。
郭鹏先生,副总经理
毕业于上海财经大学,获企业管理硕士学位。
历任摩根基金管理(中国)有限公司(原上投摩根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市场经理、市场部副总监,产品及客户营销部总监、市场部总监兼互联网金融部总监、总经理助理。
刘非女士,副总经理
硕士研究生。
曾任易方达基金董事总经理、渠道与营销管理总部总经理,招商基金首席市场官兼渠道业务总部部门负责人。
邹树波先生,督察长
获管理学学士学位。
曾任天健会计师事务所高级项目经理,上海证监局主任科员,摩根基金管理(中国)有限公司(原上投摩根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监察稽核部副总监、监察稽核部总监。
卢蓉女士,首席信息官
硕士研究生。
曾任第一创业摩根大通证券有限责任公司(现更名为第一创业证券承销保荐有限责任公司)信息技术部负责人、嘉实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投研体系首席信息官。
5.本基金基金经理
张军先生曾任上海国际信托有限公司国际业务部经理、交易部经理。2004 年 6 月起加入摩根基金管理(中国)有限公司(原上投摩根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先后担任交易部总监、基金经理、投资绩效评估总监、国际投资部总监、组合基金投资部总监,现任高级基金经理。
6.基金管理人投资决策委员会成员的姓名和职务
恩学海,资产配置及退休金管理首席投资官;张军,高级基金经理;刘凌云,组合基金投资部总监兼基金经理;张文峰,组合基金投资部副总监兼投资经理;杜习杰,基金经理;胡迪,指数及量化投资部总监兼基金经理。
上述人员之间不存在近亲属关系。
(三)基金管理人的职责
1、 依法募集基金,办理或者委托经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认定的其他机构代为办理基金份额的发售、申购、赎回和登记事宜;
2、 办理基金备案手续;
3、 对所管理的不同基金资产分别管理、分别记账,进行证券投资; 4、 按照基金合同的约定确定基金收益分配方案,及时向基金份额持有人分配收益; 5、 进行基金会计核算并编制基金财务会计报告;
6、 编制中期和年度基金报告;
7、 计算并公告基金净值信息,确定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
8、 办理与基金资产管理业务活动有关的信息披露事项;
9、 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0、 保存基金资产管理业务活动的记录、账册、报表和其他相关资料; 11、 以基金管理人名义,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者实施其他法律行为;
12、 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其他职责。
(四)基金管理人承诺
1、 基金管理人将根据基金合同的规定,按照招募说明书列明的投资目标、策略及限制全权处理本基金的投资。
2、 基金管理人不从事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行为,并建立健全内部控制制度,采取有效措施,防止违反《证券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行为的发生。
3、 基金管理人不从事下列违反《基金法》的行为,并建立健全内部控制制度,采取有效措施,防止法律法规规定的禁止行为的发生:
(1) 投资于其它基金,但是法律法规或基金合同另有规定的除外; (2) 违反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将基金资产用于向第三人抵押、担保、资金拆借或者贷款,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融资担保的除外;
(3) 从事有可能使基金承担无限责任的投资;
(4) 从事证券承销行为;
(5) 将基金资产投资于与基金托管人或基金管理人有重大利害关系的公司发行的证券或者承销期内承销的证券;
(6) 违反证券交易业务规则,操纵和扰乱市场价格;
(7) 违反法律法规而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
(8) 法律、法规及监管机关规定禁止从事的其它行为。
4、 基金管理人将加强人员管理,强化职业操守,督促和约束员工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行业规范,诚实信用、勤勉尽责,不从事以下行为:
(1)越权或违规经营;
(2)违反基金合同或基金托管协议;
(3)故意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它基金相关机构的合法利益;
(4)在向中国证监会报送的材料中弄虚作假;
(5)拒绝、干扰、阻挠或严重影响中国证监会依法监管;
(6)玩忽职守、滥用职权;
(7)泄漏在任职期间知悉的有关证券、基金的商业秘密、尚未依法公开的基金投资内容、基金投资计划等信息;
(8)违反证券交易场所业务规则,扰乱市场秩序;
(9)在公开信息披露中故意含有虚假、误导、欺诈成分;
(10)其它法律法规以及中国证监会禁止的行为。
5、 基金经理承诺
(1) 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本着谨慎的原则为基金份额持有人谋取最大利益;
(2) 不利用职务之便为自己、代理人、代表人、受雇人或任何其它第三人谋取不当利益;
(3) 不泄漏在任职期间知悉的有关证券、基金的商业秘密、尚未依法公开的基金投资内容、基金投资计划等信息;
(4) 不以任何形式为其它组织或个人进行证券交易。
(五)内部控制制度:
1、内部控制的原则:
基金管理人内部控制遵循以下原则:
(1)健全性原则。内部控制应当包括基金管理人的各项业务、各个部门或机构和各级人员,并涵盖到决策、执行、监督、反馈等各个环节。
(2)有效性原则。通过科学的内控手段和方法,建立合理的内控程序,维护内控制度的有效执行。
(3)独立性原则。基金管理人各机构、部门和岗位职责应当保持相对独立,基金管理人基金资产、自有资产、其他资产的运作应当分离。
(4)相互制约原则。基金管理人内部部门和岗位的设置应当权责分明、相互制衡。
(5)成本效益原则。基金管理人运用科学化的经营管理方法降低运作成本,提高经济效益,以合理的控制成本达到最佳的内部控制效果。
2、制订内部控制制度应当遵循以下原则:
(1)合法合规性原则。基金管理人内控制度应当符合国家法律、法规、规章和各项规定。
(2)全面性原则。内部控制制度应当涵盖基金管理人经营管理的各个环节,不得留有制度上的空白或漏洞。
(3)审慎性原则。制定内部控制制度应当以审慎经营、防范和化解风险为出发点。
(4)适时性原则。内部控制制度的制定应当随着有关法律法规的调整和基金管理人经营战略、经营方针、经营理念等内外部环境的变化进行及时的修改或完善。
3、基金管理人关于内部合规控制声明书:
(1)基金管理人承诺以上关于内部控制的披露真实、准确;
(2)基金管理人承诺根据市场的变化和基金管理人的发展不断完善内部合规控制。
4、风险管理体系:
(1)董事会下设风险控制委员会,主要负责基金管理人风险管理战略和控制政策、协调突发重大风险等事项。
(2)董事会下设督察长,直接向董事会负责,对本公司及其工作人员的经营管理和执业行为的合规性进行审查、监督和检查。
(3)经营管理层下设风险管理相关的议事机构,协助管理层加强公司风险管理体系建设,推进风险管理文化的形成,在经营管理层授权范围内,定期审议公司各项风险管理重大事项的情况汇报;对重大风险事项进行跨部门讨论、评估和决策;研究和部署重大风险的防范措施;审议公司风险管理方面的其他事项;推动公司风险管理文化建设工作。
(4)监察稽核部独立于公司各业务部门,对公司的合规运营承担独立审查、监控、检查和报告职责,对督察长负责。监察稽核部门对在监察稽核过程中发现的问题及时提出改进意见。
(5)风险管理部负责公司投资风险、流动性风险、交易对手风险政策制定及框架管理工作,建立并完善公司投资风险、流动性风险、交易对手风险管理框架、明确以上风险识别、监测、评估和报告的工作要求。
(6)运营风险管理部负责协助各业务部门执行内控要求,保障运营安全,根据法规、公司制度流程和相关业务特性,厘清各业务条线的风险点,评估其潜在影响,并结合公司内部控制体系的有效性和完整性进行梳理,找出弱点和问题,与业务部门确定改进方案并进行持续监控。(未完) 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口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