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诉讼]渝 开 发(000514):控股子公司收到民事诉讼传票

原标题:渝 开 发:关于控股子公司收到民事诉讼传票的公告

[诉讼]渝 开 发(000514):控股子公司收到民事诉讼传票

证券代码:000514 证券简称:渝开发 公告编号:2023-064 债券代码:112931 债券简称:19渝债01
重庆渝开发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公司控股子公司收到民事诉讼传票的公告
本公司及其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 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特别提示:
1、案件所处的诉讼阶段:已立案,尚未开庭审理。
2、上市公司所处的当事人地位:本公司控股子公司重庆捷兴置
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捷兴公司”)为被告。

3、涉案的金额:63,580,705.57元。

4、对上市公司损益产生的影响:本次诉讼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
后利润无直接重大影响。

一、本次诉讼事项受理的基本情况
重庆渝开发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公司”或“公司”)的控股子公司捷兴公司于近日收到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法院传票【(2023)渝0112民初29921号】,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法院受理的上海复昭投资有
限公司(以下简称:“复昭公司”,系上海复地私募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全资子公司)诉捷兴公司借款合同纠纷案。

被告捷兴公司为本公司控股子公司,系本公司与原告复昭公司共
同出资设立的合资公司,其中本公司持有捷兴公司 60%股权,复昭
公司持有捷兴公司 40%股权。

二、有关本案的基本情况
(一)民事起诉状主要内容
原告:上海复昭投资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浦东新区枣庄路
671号310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10115580558755U,法定代
表人:崔镝,职务:董事长。

被告:重庆捷兴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渝北区回兴街道
兴腾路9号渝开发星河One项目售房部,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91500112588046009P,法定代表人:郑强。

诉讼请求:
1、请求法院依法判令被告立即向原告支付借款本金人民币
60590000元(大写:陆仟零伍拾玖万元整);
2、请求法院依法判令被告立即向原告支付资金占用损失(以
60590000元为基数,按照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
市场利率的1倍,从2022年4月1日起计算至本清之日,暂计算至2023
年7月31日为【2990705.57】元);
前述1-2项费用暂定共计【63580705.57】元;
3、请求依法判令本案诉讼费用(包括保全费、财产保全责任险
费用、公告费、案件受理费、律师代理费等)由被告承担。

事实与理由:
原告与案外人重庆渝开发股份有限公司于2011年以联合体的形
式摘牌取得了渝北区组团Ga标准分区Ga1-2/02、Ga2/01、Ga4-1/01
等地块的国有土地建设用地使用权。同年签署了《项目合资协议》(下称“协议”),协议约定双方共同出资设立被告对上述地块进行开发建设(项目名称为星河ONE),原告持股比例为40%,重庆渝开发股份
有限公司持股比例为60%,均已按期足额缴纳所认缴的出资。

后被告因公司经营、资金周转需求,分多笔向原告陆续借款,原
告向被告指定账户转入借款共计人民币23388.6万元。随后,被告通
过债转股及归还借款等方式抵消了部分借款。2014年6月25日,被告
召开董事会进行决议亦确认原告向其提供了借款的事实。截至目前,被告尚有借款本金人民币6059万元仍未偿还。原告多次催促被告偿
还借款,但被告以种种理由推诿,至今仍拒不偿还。

综上,原被告间借款事实清楚、关系明确,被告应当偿还原告提
供的借款。但被告未按时归还借款,应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被告违约行为已造成原告重大损失。

(二)纠纷产生由来
2011年11月28日,公司召开第六届董事会第四十三次会议审议
通过了《关于公司拟与上海复昭公司共同投资设立合资公司的议案》,同意公司和复昭公司共同出资设立合资公司捷兴公司,捷兴公司注册资本为3,000万元,其中:本公司出资1,800万元,持有捷兴公司60%
股权;复昭公司出资1,200万元,持有捷兴公司40%股权,并签订合
作协议约定由捷兴公司对渝北区两路组团Ga标准分区1-2、2-1、4-1
号宗地(渝开发·星河ONE项目)进行开发建设。(详见本公司于2011年11月30日在《中国证券报》《证券时报》和《上海证券报》上披露的内容,公告编号2011-036)
2011年12月1日,本公司与复昭公司联合以挂牌价59,244万元取
得回兴2批次地块288亩,并授权捷兴公司办理土地受让事宜。2012
年1月30日,捷兴公司与双方股东分别签订《借款协议书》,其中公
司向捷兴公司提供总金额不超过36,000万元的人民币借款,复昭公司向捷兴公司提供总金额不超过24,000万元的人民币借款,借款主要用于支付土地出让价款、相关税费及前期费用。捷兴公司与复昭公司签订的《借款协议书》中约定“第三条 乙方(捷兴公司)所借甲方(复昭公司)款项,在项目运营正常后逐笔归还;第四条 甲方提供给乙
方的借款为无息借款”。

2013年 10月 14日,本公司召开第七届董事会第十九次会议审
议通过了《关于向控股子公司重庆捷兴置业有限公司增资的议案》,同意股东双方按所持股比例向捷兴公司增资 35,000万元,即:本公
司增资 21,000万元(其中:14,700万元为债转股,6,300万元为货
币增资),复昭公司增资 14,000万元(其中:9,800万元为债转股,4,200万元为货币增资)。增资完成后,捷兴公司的注册资本由 3,000万元变为 38,000万元,股东持股比例不变,即:本公司出资 22,800万元,持有捷兴公司 60%股权;复昭公司出资 15,200万元,持有捷
兴公司 40%股权。(详见本公司于 2013年 10月 15日在《中国证券
报》《证券时报》和《上海证券报》上披露的内容,公告编号 2013-045、2013-046)。增资完成后,捷兴公司注册资本 38,000万元,双方股
东借款 33,971.5万元,其中本公司提供借款本金 20,382.9万元, 复昭公司提供借款本金 13,588.6万元。

在保证公司正常运营的情况下,捷兴公司积极履行《借款协议书》
的还款义务,于2021年1月归还双方股东借款11,324万元(公司
6,794.4万元,复昭公司4,529.6万元),于2022年4月归还双方股东借款7,500万元(公司4,500万元,复昭公司3,000万元)。截止2023年7月,捷兴公司尚欠股东双方借款本金15,147.5万元(公司9,088.5万
元,复昭公司6,059万元)。

三、其他尚未披露的诉讼仲裁事项
本次公告前,本公司不存在应披露而未披露的其他诉讼仲裁事项。

其他未结案被诉案件进展情况:

未结案被诉案件 诉讼(仲裁)进展 诉讼(仲裁)审理结果及影响 披露索引
案件 1涉案金额约 2182.65万元; 建筑工程合同纠纷工程造价 已鉴定并开庭质证 案件 1-3涉案金额主要系原告提请支付 工程款、退还履约保证金。其中工程款 我司已按结算暂定金额或估算成本对 尚未支付部分进行预估记入相关成本 见公司于 2023年 8 月 5日在巨潮资讯 网上披露的2023年 半年度报告“第六
案件 2涉案金额约 1678.68万元; 建筑工程合同纠纷工程结算 正在核对中    
案件 3涉案金额约 2482.11万元;   中及应付账款中。 节重要事项八、诉 讼事项”
案件 4涉案金额约 7478.96万元; 股东合作协议纠纷已开庭 案件 4属于正常借款归还,我方认为原 告缺乏主张依据。  
案件 5涉案金额约 50.17万元; 销售代理合同纠纷我司已提 起上诉,等侍开庭 对公司损益影响不大。  
案件 6涉案金额约 48.43万元; 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应诉中    
案件 7涉案金额约 48.48万元;      
案件 8涉案金额约 140万元; 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一审已 判决,我司胜诉,原告已上诉, 等待开庭    
案件 9涉案金额约 127万元; 建筑工程合同纠纷原告主张 我司在欠付工程款内承担连 带责任,应诉中    
案件 10涉案金额 约 16.16万元; 生命、健康权纠纷已开庭    
四、本次诉讼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的可能影响
本次诉讼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无直接重大影响。公司董事
会将持续关注相关事项的进展情况,并按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本公司指定信息披露媒体为《中国证券报》《证券时报》《上海证券报》和巨潮资讯网 (http://www.cninfo.com.cn),公司所有信息均以在上述指定媒体刊登的信息为准。请广大投资者理性投资,注意投资风险。

五、备查文件
1、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法院传票【(2023)渝0112民初29921号】;
2、民事起诉状。

特此公告
重庆渝开发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3年 8月 2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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