专访李爱君:“数据二十条”将提升我国数据规模、质量和应用水平

近日,中共中央、国务院印发《关于构建数据基础制度更好发挥数据要素作用的意见》(“数据二十条”)。对于牵头研究起草“数据二十条”,国家发改委表示,构建数据基础制度体系,是新时代我国改革开放事业持续向纵深推进的标志性、全局性、战略性举措,有利于充分发挥数据要素作用,赋能实体经济,推动高质量发展。

对此,中国政法大学互联网金融法律研究院院长李爱君教授在接受新京报贝壳财经记者专访时表示,我国大数据与其他行业相比已凸显了自身国际竞争优势,其中,2017年到2021年,我国数据产量从2.3ZB(泽字节,计算机术语,代表十万亿亿字节)增长至6.6ZB,全球占比9.9%,位居世界第二。大数据产业规模快速增长,从2017年的4700亿元增长至2021年的1.3万亿元。未来如充分利用我国的数据规模优势,提升数据规模、质量和应用水平,我国在数字经济时代将具有巨大的发展空间和竞争优势。

立法尚存空白,“数据二十条”促进共享数字经济红利

新京报贝壳财经:完善数据基础制度对我国未来发展有哪些好处?

李爱君:目前我国正处于数据产业发展的关键时期,以数据为核心要素的数字经济发展趋势良好,逐渐成为社会经济的重要组成部分,因此中央指出数据是继土地、劳动力、资本、技术四大生产要素之后的第五大生产要素,并提出要加快培育数据要素市场。

另外,地方发展数字经济的体制和制度层面基本都已形成。但国家层面在有关数据和数字经济方面立法存在空白。由于地方立法权限的限制导致数据要素产权不清晰、权利属性不明确、数据要素交易规则不明确、各地方立法不统一等严重制约了我国数据要素市场的培育、数据价值的挖掘和潜能的释放,同时严重影响了我国数字经济的高质量发展,这是要完善数据基础制度的原因。

新京报贝壳财经:如何理解“数据二十条”对社会生活、企业和个人的影响?

李爱君:“数据二十条”可概括为“一条主线、四项制度、四项措施”。把握一条主线,坚持促进数据合规高效流通使用、赋能实体经济这一主线,以充分实现数据要素价值、促进全体人民共享数字经济发展红利为目标。

构建四项基础制度。建立保障权益、合规使用的数据产权制度,探索数据产权结构性分置制度,建立数据资源持有权、数据加工使用权、数据产品经营权“三权分置”的数据产权制度框架;建立合规高效、场内外结合的数据要素流通和交易制度,从规则、市场、生态、跨境等四个方面构建数据要素市场体系。

此外,建立体现效率、促进公平的数据要素收益分配制度,在初次分配阶段,按照“谁投入、谁贡献、谁受益”原则,着重保护数据要素各参与方的投入产出收益,建立健全更加合理的市场评价机制,促进劳动者贡献和劳动报酬相匹配。

在二次分配、三次分配阶段,重点关注公共利益和相对弱势群体,防止和依法规制资本在数据领域无序扩张形成市场垄断等各类风险挑战;建立安全可控、弹性包容的数据要素治理制度,构建政府、企业、社会多方协同的治理模式。

“数据二十条”明确了数据基础制度的建构思路,在遵循发展规律的前提下,创新制度安排,有利于强化数据要素的优质供给,促进数据资源的合规流通。

尤其对持有数据、使用加工和数据产品经营的企业在数据层面有了基本权益的明确,同时明确了数据要素由市场评价贡献、按贡献决定报酬机制。着重保护数据要素各参与方的投入产出收益,依法依规维护数据资源资产权益,通过明确企业的数据治理责任,保障了个人信息数据和公共利益的安全。

另外,对我国促进大数据发展和数字经济发展的产业链形成有着深远意义,如围绕促进数据要素合规高效、安全有序流通和交易需要,培育一批数据商和第三方专业服务机构。

数据只有实现流动才能推动数字经济长远发展

新京报贝壳财经:未来数据交易市场有哪些值得期待?

李爱君:“数据二十条”指出,要规范各地区各部门设立的区域性数据交易场所和行业性数据交易平台,构建多层次市场交易体系,推动区域性、行业性数据流通使用。

其中重点应该在于形成市场体系,进一步推动数据的流通。目前各地已经建立了不同种类、不同思路的数据交易场所,但只是各地分别的探索,并没有从中央层面提出市场体系,可能导致数据交易场所建设的重复,可能存在数据资源流通的割裂和低效等困境。

市场体系的基本要求就是促进区域性数据交易场所和行业性数据交易平台与国家级数据交易场所互联互通,以实现数据要素资源利用的最大化。

新京报贝壳财经:打造数据基础制度体系方面,未来有哪些需要规范?

李爱君:在数据基础制度中,最重要的是产权制度。目前“数据二十条”以解决市场主体遇到的实际问题为导向,创新数据产权观念,创造性提出建立数据资源持有权、数据加工使用权和数据产品经营权“三权分置”的数据产权制度框架。

专访李爱君:“数据二十条”将提升我国数据规模、质量和应用水平

未来在此基础上进一步完善数据产权制度的核心内容,如数据产权的性质、归属和内容。“数据二十条”从指导思想、原则和数据产权制度框架中明确了数据产权是新型财产权,其权利内容是对数据的控制、处理、处分和收益,且“数据二十条”从尊重数据客体的客观规律出发突破了传统法律的路径依赖。

另外,数据登记确权制度应进一步完善,应根据我国数据登记的实践及其价值目标,构建符合数据流通特征的数据登记方式和制度,对其法律效力、登记的主客体、登记的权利义务关系等进行明确。

最后,数据交易制度、数据跨境、公共数据开放与共享、数据治理等方面,国家应进一步出台相关的管理办法。

新京报贝壳财经:未来应如何推进数字经济发展?

李爱君:宏观上,应当进一步完善相关制度,确保数据要素高供给的同时保障相关主体权益。

数据生产要素价值实现的前提在于流通,数据只有实现流动才能成为基本的生产资料和满足市场的数据需求,才能促进数据价值的释放,真正推动数字经济稳定和长远地发展。

数据交易是数据流通的主要方式,从数据客体的角度来讲,数据控制主体可以自由交易任何数据,但由于数据是对信息的记录而涉及信息主体的利益。因此对原始数据的交易应从保护国家安全、公共利益、私主体权益进行限制。

微观上,充分发挥地方已有的数据要素基础实施作用。我国近几年很多地方在数据要素基础设施建设方面都投入了巨大的财力、人力、物力,而且也初见成效。因此应对已有数据要素基础设施进行筛选、改造和升级试点。

新京报贝壳财经记者 张晓� 编辑 王进雨 校对 薛京宁

(责任编辑:王治强 HF0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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