紫燕食品(603057):累积投票制度实施细则(2024年4月修订)

原标题:紫燕食品:累积投票制度实施细则(2024年4月修订)

紫燕食品(603057):累积投票制度实施细则(2024年4月修订)

累积投票制度实施细则 上海紫燕食品股份有限公司 累积投票制度实施细则 累积投票制度实施细则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 为了进一步完善上海紫燕食品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法 人治理结构,规范公司董事、监事的选举程序,切实保障股东选举公司董事、监 事的权利,维护中小股东利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 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上海紫燕 食品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特制订本实施细 则。 第二条 本实施细则所称累积投票制,是指公司股东大会选举两名以上董事 或监事时,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所拥有的投票权等于其所持有的股份总数乘以应 选董事或监事人数之积,出席会议的股东可以将其拥有的投票权全部投向一位董 事或监事候选人,也可以将其拥有的投票权分散投向多位董事或监事候选人,按 得票多少依次决定董事或监事人选。 累积投票制度实施细则 第十一条 经审核符合任职资格的被提名人成为董事或监事候选人,最终以 提案的方式提交股东大会选举。董事或监事候选人可以多于《公司章程》规定的 董事或监事人数。 第十二条 董事或监事候选人应在股东大会召开前作出书面承诺,同意接受 提名并公开本人的详细资料,承诺公开披露的董事或监事候选人的资料真实、完 整,并保证当选后切实履行董事或监事的职责。独立董事候选人还应当就其本人 与公司之间不存在任何影响其独立客观判断的关系发表公开声明。 第三章董事、监事的选举及投票 第十三条 股东大会在对董事或监事候选人进行表决前,大会主持人应明确 告知与会股东实行累积投票方式表决,董事会须制备适合累积投票方式的选票, 累积投票制度实施细则 第四章 董事、监事的当选 第十七条 董事或监事候选人以其得票总数由高到底排序,位于该次应选董 事或监事人数(含本数)之前的董事或监事候选人当选,但当选董事或监事的得票 总数应超过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所持有表决权总数(以未累积的股份数为准)的 二分之一。 第十八条 若当选董事或监事人数少于应选董事或监事人数,但公司所有已 当选董事或监事人数已超过《公司法》规定的法定最低人数和《公司章程》规定 的董事会或监事会成员人数三分之二以上时,则缺额在下次股东大会上选举填补。 第十九条 若当选董事或监事人数少于应选董事或监事人数,且公司所有已 当选董事或监事人数不足《公司法》规定的法定最低人数或者《公司章程》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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