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界2024年3月6日消息,依安县中心医药有限责任公司因在销售药品时未按规定出具销售凭证,被依安县市场监督管理局罚款350元。
据公告内容,依安县中心医药有限责任公司在2023年11月23日购进的牛黄清胃丸(批号230601)5盒,销售2盒,每盒进价11.33元,购货金额56.65元,销售时未出具销售凭证。依安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在2023年12月20日对该公司下达了责令改正通知书限期改正并给予警告。然而,2023年12月27日再次检查时发现该公司销售的阿胶益寿口服液(批号:230609)在销售时仍未出具销售凭证。
依安县中心医药有限责任公司违反了《药品流通监督管理办法》第三十四条,构成了其他违法行为。鉴于当事人的违法行为没有减轻、从轻和从重处罚情节,依据《黑龙江省药品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裁量权适用规则》第十九条和《黑龙江省药品行政处罚裁量基准清单》(试行)第七十一条裁量基准,结合本案事实,当事人在收到责令改正通知书及警告后仍未改正违法行为,依安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对其作出罚款350元的行政处罚。
本文源自:金融界
作者:天眼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