通讯员 王智超
车辆未实际维修,仅开具维修费发票,就要求保险公司以鉴定的维修费用最高额度赔付,保险公司赔不赔?近日,湖北省恩施土家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裁定维持了恩施市人民法院受理的一起执行案件,驳回车主对车辆维修费的执行申请。
案情显示,2019年8月,田某从某二手车公司购得二手奥迪A8L轿车一辆,在保险公司投保了车损险,保险责任限额为352000元。2019年10月,该车辆发生交通事故,经鉴定需维修费351620元,一审判决保险公司凭修理费发票在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及评估金额351620元内赔付车主车辆修理费,二审维持一审判决。
案件进入执行程序后,田某在未实际修理车辆的情况下,持修理厂开具的维修费发票,向恩施市人民法院申请执行,要求保险公司按照发票金额351620元赔付维修费。保险公司提出执行异议后,法院执行干警现场核实,发现案涉车辆确未修理。法院认为车辆并未维修,未实际产生修理费用,裁定驳回车主要求维修费的执行申请。经二审法院复议,维持原裁定。
法官介绍,根据相关规定,开具发票的前提为经营业务实际发生。本案中,车主复议自认与修理厂签订《车辆维修协议》,先开具发票领取保险金后再行决定修车,可见双方之间并未实际发生经营业务,在经营业务尚未发生和实际存在的情况下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的行为,明显违反规定,故车辆未实际维修,仅凭发票,保险公司可不予赔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