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门市精成科技有限公司被罚款二十万元

金融界2024年1月26日消息,江门市精成科技有限公司因违反了《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十九条第一款,被江门市生态环境局罚款二十万元。

根据公告内容,2023年9月11日、9月12日、9月13日、10月27日,江门市生态环境局执法人员对江门市精成科技有限公司进行检查,发现该公司从事塑料制造项目,检查时1台注塑机、1个喷漆柜及1条烘干线正在生产。江门市生态环境局现场委托广东产品质量监督检验研究院对工人正在喷漆柜进行喷漆加工所混合该涂料使用的原料(油漆、固化剂、稀释剂)进行采样检测。根据广东产品质量监督检验研究院于2023年10月17日移交江门市生态环境局的《检测报告》和《检测结果分析报告》显示检验涂料VOC含量为630g/L,挥发性有机化合物(VOC)含量为69.34%,为溶剂型涂料。江门市精成科技有限公司扩建喷漆项目,该项目属于《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名录》(2021年版)二十六、橡胶和塑料制品业29-第53小项:塑料制品业292-其他(年用非溶剂型低VOCs含量涂料10吨以下的除外),属于应编制环境影响报告表项目。该扩建项目在需要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未经验收合格的情况下,擅自投入生产。

江门市精成科技有限公司违反了《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十九条第一款,构成了违法行为。根据《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二十三条第一款和参照《江门市实施 <广东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规定> 细则》第五条、第七条第二项、第十条及附件3《江门市生态环境违法企业主动公开道歉承诺工作指引》“三、适用标准”、《广东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规定》第十四条及附件1《广东省生态环境违法行为行政处罚罚款金额裁量表》“第一章 环评类”中“八、需要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未建成、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建设项目即投入生产或者使用,或者在环境保护设施验收中弄虚作假”的“1.8 裁量标准”的规定,江门市生态环境局对江门市精成科技有限公司进行了罚款二十万元的处罚。

江门市精成科技有限公司被罚款二十万元

本文源自:金融界

作者:天眼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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