兴民保险经纪新疆分公司被警告并处罚款50.3万元,虚假列支费用及未按规定为保险经纪从业人员办理执业登记

2024年1月24日,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新疆监管局发布了行政处罚信息公开表新金监罚决字〔2024〕16号,兴民保险经纪新疆分公司(简称:兴民保险),其虚假列支费用;未按规定为保险经纪从业人员办理执业登记。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八十六条、第一百七十条;《保险经纪人监管规定》第三十四条、第八十八条。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新疆监管局对兴民保险经纪新疆分公司警告并处罚款50.3万元。作出处罚决定的日期为2024年1月24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八十六条:保险公司应当按照保险监督管理机构的规定,报送有关报告、报表、文件和资料。保险公司的偿付能力报告、财务会计报告、精算报告、合规报告及其他有关报告、报表、文件和资料必须如实记录保险业务事项,不得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和重大遗漏。

《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一百七十条:违反本法规定,转让、出租、出借业务许可证的,由保险监督管理机构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或者吊销业务许可证。

兴民保险经纪新疆分公司被警告并处罚款50.3万元,虚假列支费用及未按规定为保险经纪从业人员办理执业登记

本文源自:金融界

作者:天眼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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