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年来,结婚彩礼成为受到关注的社会问题,相关纠纷数量增多。1月18日,最高人民法院向社会公布《关于审理涉彩礼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将于2月1日起施行。《规定》明确禁止借婚姻索取财物,针对司法实践中存在的彩礼认定范围、彩礼返还原则、诉讼主体资格等重点难点问题予以规范。
扬子晚报/紫牛新闻记者 万承源
完善了彩礼返还规则,明确应考虑嫁妆情况
记者注意到,《规定》完善了彩礼返还规则。目前的司法实践中,对彩礼可返还的认定,主要依据的是《民法典婚姻家庭编解释(一)》中规定的三种情形,即未办理结婚登记、已办理结婚登记但确未共同生活以及婚前给付导致给付人生活困难。最高人民法院介绍,但在法律逻辑上,尚有两种情况未予规定,需要完善相关规则:一是已经结婚并共同生活;二是未办理结婚登记但已经共同生活。
“在‘闪离’的情况下,如果对相关返还彩礼的诉讼请求完全不予支持,尤其是举全家之力给付的高额彩礼,会使双方利益明显失衡,司法应当予以适当调整。”因此,《规定》明确, 双方已办理结婚登记且共同生活,离婚时一方请求返还按照习俗给付的彩礼的,人民法院一般不予支持。如果共同生活时间较短且彩礼数额过高的,法院可根据彩礼实际使用及嫁妆情况,综合考虑彩礼数额、共同生活及孕育情况、双方过错等事实,结合当地习俗,确定是否返还以及返还具体比例。法院认定彩礼数额是否过高,应综合考虑彩礼给付方所在地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给付方家庭经济情况以及当地习俗等因素。
《规定》同时明确,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但已共同生活,一方请求返还按照习俗给付的彩礼,人民法院应当根据彩礼实际使用及嫁妆情况,综合考虑共同生活及孕育情况、双方过错等事实,结合当地习俗,确定是否返还以及返还的具体比例。
孕育情况成为酌情减少甚至不返还考量因素
2023年12月,最高人民法院曾就《规定》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其中有意见提出,不应将是否孕育作为彩礼返还的考量因素。对此,最高人民法院回应,“考虑到女性在妊娠、分娩、抚育子女等方面的付出,《规定》明确将此作为酌情减少彩礼返还甚至不予返还的考量因素,以更好保护妇女合法权益。”
记者注意到,最高人民法院去年12月公布的一件涉彩礼典型案例就体现了这一原则。张某与赵某(女)于2018年11月经人介绍相识,自2019年2月起共同生活,于2020年6月生育一子。2021年1月双方举行结婚仪式,一直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赵某收到张某彩礼款16万元。后双方感情破裂,于2022年8月终止同居关系。张某起诉主张赵某返还80%彩礼,共计12.8万元。
法院审理认为,双方自2019年2月起即共同生活并按民间习俗举行了婚礼,双方在共同生活期间生育一子,现已年满2周岁,且共同生活期间必然因日常消费及生育、抚养孩子产生相关费用,若在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数年且已共同养育子女2年后仍要求返还彩礼,对赵某明显不公平。据此,法院判决驳回张某的诉讼请求。
该案例在典型意义中表示,判决符合当地风俗习惯,平衡当事人利益,体现了对妇女合法权益的保护。
明确双方父母可作为共同原告及被告
在中国的传统习俗中,接、送彩礼大都有双方父母参与,因此婚约双方的父母能否作为纠纷诉讼当事人,是彩礼返还纠纷中程序上存在的主要争议问题。
《规定》明确,婚约财产纠纷中,婚约一方及其实际给付彩礼的父母可以作为共同原告;婚约另一方及其实际接收彩礼的父母可以作为共同被告。据介绍,这在尊重习俗的同时,也有利于查明彩礼数额、彩礼实际使用情况等案件事实,确定责任承担主体。但在离婚纠纷中,因为诉讼标的主要是解除婚姻关系,因此一方提出返还彩礼诉讼请求的,当事人仍为夫妻双方。
最高人民法院同时表示,对于婚约当事人由其他亲属抚养长大并在彩礼给付接收中代行父母职责的情况,实践中可以基于习俗,参照适用该规定处理。
(责任编辑 :王璐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