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3明城01 : 中国国际金融股份有限公司关于三明市城市建设投资集团有限公司审计机构发生变更的债权代理事务临时公告

原标题:23明城01 : 中国国际金融股份有限公司关于三明市城市建设投资集团有限公司审计机构发生变更的债权代理事务临时公告
中国国际金融股份有限公司关于三明市城市建设投资集团有限
公司审计机构发生变更的债权代理事务临时公告
中国国际金融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金公司” )作为 2023年三明市 城市建设投资集团有限公司公司债券的债权代理人,依据《企业债券管理条例》 等相关规定编制本公告。编制本公告的内容及信息来源于发行人提供资料以及对 外公布的《三明市城市建设投资集团有限公司关于审计机构发生变更的公告》等 相关信息披露文件以及发行人提供的资料。 本公告不构成对投资者进行或不进行某项行为的推荐意见,投资者应对相关 事宜做出独立判断,而不应将本公告中的任何内容据以作为中金公司所作的承诺 或声明。在任何情况下,投资者依据本公告所进行的任何作为或不作为,中金公 司不承担任何责任。一、发行人原审计机构情况
(一)原审计机构基本情况
立信中联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概况如下:
名称:立信中联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成立时间:2013年 10月 31日
执行事务合伙人:李金才
注册地址:天津自贸试验区(东疆保税港区)亚洲路 6865号金融贸易中心北区 1-1-2205-1
经营范围:审查企业会计报表,出具审计报告;验证企业资本,出具验资报告;办理企业合并、分立、清算事宜中的审计业务,出具相关的报告;承办会计咨询、会计服务业务。(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二)原审计机构履职情况
发行人原审计机构立信中联在对发行人审计过程中坚持独立审计原则,履职情况正常。

二、变更情况
(一)变更原因、原审计机构停止履行职责时间
发行人与原审计机构签订的业务已到期,经双方一致同意,不再续约。发行人决定聘任亚太(集团)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为发行人年度财务报表审计机构。

(二)变更程序履行情况及合法合规情况
该项变更已经发行人内部有权决策机构审议通过,符合公司章程规定。

(三)新任审计机构的基本信息
名称:亚太(集团)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成立时间:2013年 9月 2日
执行事务合伙人:邹泉水
注册地址:北京市丰台区丽泽路 16号院 3号楼 20层 2001
经营范围:审查企业会计报表、出具审计报告;验证企业资本,出具验资报告;办理企业合并、分立、清算事宜中的审计业务,出具有关报告;基本建设年度财务决算审计;代理记账;会计咨询、税务咨询、管理咨询、会计培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业务。(市场主体依法自主选择经营项目,开展经营活动;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依批准的内容开展经营活动;不得从事国家和本市产业政策禁止和限制类项目的经营活动。)
执业资格:亚太(集团)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拥有会计师事务所执业资格,具备从事证券服务业务资质,能满足年度审计工作的要求。

2021年 1月 1日至今被立案调查或行政处罚情况如下:
1、2021年 1月 1日至今,亚太(集团)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不存在被监管部门限制债券承销或参与债券发行业务活动资格的情形。

2、2021年 1月 1日至今,亚太(集团)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受到证券监督管理部门监管措施及处罚的情况如下:

序号 处理处罚类 型 处理处罚决定文 号 处理处罚决定名称 处理处罚机关 处理处罚 日期
1 行政处罚 行政处罚决定书 (2021)118号 行政处罚决定书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 员会 2021.12.06
2 行政处罚 行政处罚决定书 (2021)128号 行政处罚决定书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 员会 2021.12.14
行政处罚决定书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
3 行政处罚 行政处罚决定书 2022.08.15
(2022)2号 员会广西监管局

4 行政处罚 行政处罚决定书 (2022)2号 行政处罚决定书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 员会黑龙江监管局 2022.08.22
5 行政处罚 行政处罚决定书 (2022)31号 行政处罚决定书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 员会浙江监管局 2022.09.28
6 行政处罚 行政处罚决定书 (2023)9号 行政处罚决定书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 员会河南监管局 2023.03.20
7 行政处罚 财监法〔2023〕116 号 财政部行政处罚事项决定书 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 部 2023.07.05
8 行政处罚 行政处罚决定书 (2023)58号 行政处罚决定书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 员会 2023.08.16
9 行政处罚 行政处罚决定书 (2023)24号 行政处罚决定书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 员会广东监管局 2023.10.30
10 行政处罚 行政处罚决定书 (2023)78号 行政处罚决定书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 员会 2023.11.03
11 行政监管措 施 〔2020〕2号 关于对亚太(集团)会计师事务所(特 殊普通合伙)及注册会计师崔玉强、 郭光胜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 员会浙江监管局 2020.01.03
12 行政监管措 施 〔2020〕1号 深圳证监局关于对亚太(集团)会计 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及注册会 计师周含军、周英采取出具警示函措 施的决定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 员会深圳监管局 2020.01.08
13 行政监管措 施 吉证监决〔2020〕 2号 关于对亚太(集团)会计师事务所(特 殊普通合伙)及注册会计师周方奇、 王庆华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 员会吉林监管局 2020.01.19
14 行政监管措 施 〔2020〕5号 关于对尹超文、李春妹采取出具警示 函措施的决定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 员会深圳证券监督专 员办事处 2020.03.17
15 行政监管措 施 〔2020〕8号 关于对亚太(集团)会计师事务所(特 殊普通合伙)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 决定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 员会深圳证券监督专 员办事处 2020.03.18
16 行政监管措 施 〔2020〕9号 关于对周先宏、孙伟捷采取出具警示 函措施的决定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 员会深圳证券监督专 员办事处 2020.03.18
17 行政监管措 施 〔2020〕89号 关于对亚太(集团)会计师事务所(特 殊普通合伙)、周含军、戴勤永采取 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 员会广东监管局 2020.07.07
18 行政监管措 施 〔2020〕55号 关于对亚太(集团)会计师事务所(特 殊普通合伙)及注册会计师于蕾、刘 楠园采取出具警示函行政监管措施 的决定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 员会山东监管局 2020.10.20
19 行政监管措 施 〔2020〕64号 关于对亚太(集团)会计师事务所(特 殊普通合伙)及注册会计师周铁华、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 员会山东监管局 2020.11.23
欧阳卓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

20 行政监管措 施 〔2020〕45号 湖北证监局关于对亚太(集团)会计 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及注册会 计师周先宏、阮红采取出具警示函措 施的决定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 员会湖北监管局 2020.11.26
21 行政监管措 施 〔2020〕207号 关于对亚太(集团)会计师事务所(特 殊普通合伙)及李继校、李孝念采取 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 员会北京监管局 2020.12.24
22 行政监管措 施 〔2021〕1号 关于对亚太(集团)会计师事务所(特 殊普通合伙)及注册会计师宋锋岗、 张力强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 员会云南监管局 2021.01.18
23 行政监管措 施 〔2021〕1号 湖北证监局关于对亚太(集团)会计 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及注册会 计师陈浩、陈刚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 的决定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 员会湖北监管局 2021.01.22
24 行政监管措 施 沪证监决〔2021〕 18号 关于对亚太(集团)会计师事务所(特 殊普通合伙)及注册会计师吴平权、 曹代晴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 员会上海监管局 2021.02.24
25 行政监管措 施 〔2021〕11号 湖北证监局关于对亚太(集团)会计 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及注册会 计师王季民、廖坤采取出具警示函措 施的决定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 员会湖北监管局 2021.03.30
26 行政监管措 施 〔2021〕16号 关于对亚太(集团)会计师事务所(特 殊普通合伙)及注册会计师任海春、 于丹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 员会宁波监管局 2021.08.12
27 行政监管措 施 〔2021〕112号 深圳证监局关于对亚太(集团)会计 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及注册会 计师陈启生、汪红宁采取出具警示函 措施的决定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 员会深圳监管局 2021.11.02
28 行政监管措 施 〔2021〕44 号 关于对亚太(集团)会计师事务所(特 殊普通合伙)及注册会计师崔玉强、 郭光胜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 员会山东监管局 2021.11.04
29 行政监管措 施 〔2021〕26号 关于对亚太(集团)会计师事务所(特 殊普通合伙)及注册会计师李孝念、 孟红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 员会宁波监管局 2021.11.24
30 行政监管措 施 〔2022〕16号 关于对亚太(集团)会计师事务所(特 殊普通合伙)及注册会计师李亚东、 李彦斌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 员会山东监管局 2022.03.25
31 行政监管措 施 〔2022〕46号 关于对亚太(集团)会计师事务所(特 殊普通合伙)、陈海强、王季民采取 出具警示函的决定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 员会广东监管局 2022.04.14
32 行政监管措 施 〔2022〕92号 江苏证监局关于对亚太(集团)会计 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及注册会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 员会江苏监管局 2022.08.11
计师魏彩虹、赵芸卿采取出具警示函
措施的决定

33 行政监管措 施 〔2022〕129号 关于对亚太(集团)会计师事务所(特 殊普通合伙)、李亚东、赵青采取出 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 员会广东监管局 2022.09.16
34 行政监管措 施 〔2022〕171号 深圳证监局关于对亚太(集团)会计 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及注册会 计师周含军、戴勤永采取出具警示函 措施的决定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 员会深圳监管局 2022.10.26
35 行政监管措 施 〔2022〕11号 关于对亚太(集团)会计师事务所(特 殊普通合伙)及注册会计师蒋珏英、 邓雪平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 员会海南监管局 2022.11.10
36 行政监管措 施 〔2023〕12号 深圳证监局关于对亚太(集团)会计师 事务所及注册会计师林丹妮、周铁华 采取责令改正措施的决定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 员会深圳监管局 2023.02.01
37 行政监管措 施 〔2023〕164号 深圳证监局关于对亚太(集团)会计师 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采取出具警 示函措施的决定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 员会深圳监管局 2023.09.26
38 行政监管措 施 〔2023〕180号 深圳证监局关于对亚太(集团)会计 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及注册会 计师欧阳卓、吴平权采取出具警示函 措施的决定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 员会深圳监管局 2023.10.17
39 自律监管措 施 股转系统自律函 〔2021〕26号 关于对亚太(集团)会计师事务所(特 殊普通合伙)及注册会计师韩显、吴 平权采取自律监管措施的决定 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 让系统有限责任公司 自律管理部 2021.04.06
40 自律监管措 施 股转会计监管函 〔2021〕1号 关于对亚太(集团)会计师事务所(特 殊普通合伙)及注册会计师宋峰岗、 张力强采取自律监管措施的决定 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 让系统有限责任公司 会计管理部 2021.12.06
41 自律监管措 施 股转会计监管函 〔2021〕2号 关于对亚太(集团)会计师事务所(特 殊普通合伙)及注册会计师于蕾、刘 楠园采取自律监管措施的决定 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 让系统有限责任公司 会计管理部 2021.12.06
42 自律监管措 施 股转会计监管函 〔2023〕3号 关于对亚太(集团)会计师事务所(特 殊普通合伙)及注册会计师林丹妮、 周铁华采取自律监管措施的决定 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 让系统有限责任公司 会计监管部 2023.02.23
43 监管函 公司部监管函 〔2021〕第 134 号 关于对亚太(集团)会计师事务所(特 殊普通合伙)注册会计师蓝贤忠、王 长林的监管函 深圳证券交易所 2021.08.25
44 监管函 公司部监管函 〔2023〕第 16 号 关于对亚太(集团)会计师事务所(特 殊普通合伙)、欧阳卓的监管函 深圳证券交易所 2023.02.08
45 通报批评 深证上〔2022〕 1184号 关于对亚太(集团)会计师事务所(特 殊普通合伙)、王瑜军、汪红宁给予 通报批评处分的决定 深圳证券交易所 2022.12.23
46 通报批评 深证上〔2023〕72 号 关于对签字注册会计师周铁华给予 通报批评处分的决定 深圳证券交易所 2023.02.07
关于对亚太(集团)会计师事务所(特
深证上〔2023〕770
47 通报批评 殊普通合伙)及其签字注册会计师唐 深圳证券交易所 2023.08.18 号
自强、张慢给予通报批评处分的决定

48 纪律处分 深证上〔2023〕 1179 号 关于对亚太 (集团) 会计师事务所 (特殊普通合伙) 及签字注册会计师 尹超文 、麻国华、崔玉强、杨文杰、 马凤菊、韩利华给予纪律处分的决定 深圳证券交易所 2023.12.25
3、自 2021年 1月 1日至今,亚太(集团)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未收到除上述事项之外的其他立案调查事项。

(四)协议签署情况及约定的主要职责
2024年 1月 16日,发行人已与亚太(集团)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签订《审计业务约定书》,约定其执行发行人年度财务审计相关工作。

(五)变更生效时间、新任审计机构履行职责起始日期
此项变更自发行人与亚太(集团)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签订《审计业务约定书》之日生效,新任审计机构亚太(集团)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自《审计业务约定书》签订之日起履行职责。

三、移交情况
发行人已就拟变更会计师事务所与立信中联进行了充分沟通,其对变更事项无异议。前后任会计师事务所将根据《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 1153号——前任注册会计师和后任注册会计师的沟通》有关要求,积极做好沟通工作。截至本公告发布之日,变更前后的审计机构移交已办理完成,亚太(集团)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将按照主要职责完成相关审计工作。

本次审计机构变更属于发行人日常经营活动范围,不会对其日常管理、生产经营及偿债能力构成不利影响。

四、风险提示
中金公司作为 2023年三明市城市建设投资集团有限公司公司债券的债权代理人,已督促发行人真实、准确、完整、及时持续履行信息披露义务,请投资者密切关注。

中金公司后续将持续跟踪发行人企业债券重大事项情况,并将严格按照有关约定履行债权代理人职责。

特此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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